棒球規則5.10 裁判員一旦宣佈「暫停」,則形成比賽停止,有下列情況時主審應宣佈「暫停」: ( A ) 根據其判斷因氣候、光線及其他類似情況無法繼續進行比賽時。 ( B ) 因照明設備故障使裁判員視覺無法執行比賽時。 【原附註】主辦單位應規定因照明設備故障,而引起之比賽中斷之特別規則。 【註一】在比賽進行中途,發生照明故障時,其瞬間尚未完成之行為(Play),視為無效。 照明修妥恢復比賽時,應自發生照明故障而被視為無效之前的狀況再行開始比賽。 【註二】於擊球、投手的投球、傳球及野手的傳球合於本規則7.05之規定,再者因四壞球,投手犯規、捕手或其他野手的妨礙、妨礙跑壘等,跑壘員因而得保送進壘的狀況下,照明突然熄滅時,即使各跑壘員未能完成進壘時,其進壘仍屬有效。 【註三】比賽正進行中,部份的照明突然熄滅(如因電壓下降或部份電塔故障等)時,是否需暫停比賽或繼續進行比賽,是以裁判員的判斷做為決定。 ( C ) 因意外事故使球員無法進行比賽或裁判員無法執行其職務時。 【原附註】擊出場外之全壘打或是保送進一個或數個壘之情況,如跑壘員因意外事故而無法行使安全進壘時,得由其他球員代替跑壘。 ( D ) 當經理因需替換球員或需與其球員協商而請求「暫停」時。 【註】經理應於比賽靜止狀態中提出暫停。不得於投手正要投球時,或跑壘員正在跑壘時等,及比賽正要開始或球員正在動作中要求暫停。 裁判員如遇上述不合於規定之「暫停」要求時,不得宣告「暫停」,暫停之成效不在於要求「暫停」時,而是在於裁判員宣告「暫停」時,始發生效力。 ( E ) 當裁判員認為有檢驗球之必要,而與經理商議時或由於其他任何類之原因。 ( F ) 當野手接獲飛球後跌進球員休息室、觀眾席或過圍牆外觀眾內(如觀眾在球場內時)。有關跑壘員之規定應參照7.04(C)之規定。 【原附註】如野手於接球後踏進選手席,而未跌倒則仍屬比賽進行中,各跑壘員得冒險進壘。 ( G ) 當裁判命令球員或其他人員離開球場時。 ( H ) 除本條 ( B ) ( C )【原附註】 所規定之情形外,裁判員在比賽進行中不得宣佈「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