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fa20070128 wrote:
酸?樓上可能誤會我了...(恕刪)
巧言令色顯矣仁=>蠻適合...
政府照例照顧運動選手=>政府頒發獎金都是按照法規條例去實施 那是運動選手自己努力的
現在等同助理教授領終身=>可能阿法兄看文章(新聞)都是看一段 也不能怪你 很多人都是理解能力不足而去誤解
原文如下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1.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五日教育部(85)台參字第8550441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
2.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30002931A號令修正發布第1、2、8、9條條文;並增訂第7-1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40022332C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50098539C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60005757C號令修正發布第7、9、11、12條條文;並刪除第8條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
第3條 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
第4條 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5條 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6條 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7條 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或經認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之人才者,其年限得酌減之。
第7-1條 本辦法所稱曾任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
第8條 (刪除)
第9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與國際級大獎之界定及年限之酌減等事項,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前項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先送請校(院、所、系)外學者或專家二人以上審查。
第10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
第11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每週授課時數、休假研究及進修,依其專業性質,由各校定之。
第12條 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等事項,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兼任人員按同級教師兼課鐘點費
支給標準給與。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以上是法規條文 可以研讀後在去看整個事件
楊淑君不是每天不用做事情待在家裡就可以領錢
現在實際情況是有任何一所大專院校(國立或是私立皆適用) 願意聘任她為該校之專業技術人員去授課(訓練) 就可以支領助理教授級薪資 若是沒有任何學校願意聘她也領不到錢
至於聘任制度與方式則由各校教評會去審合.....
你的文章內容感覺到客家菜的特色.........酸到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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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一張嘴的四十歲中年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