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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遠的起訴反應了目前司法起訴制度及職棒開除球員最大的問題~~~~

哇!

好強大的不離不棄

若照你這樣分析

陳致遠需要你為他發聲

可找立委或議員開記者會
roc18 wrote:
不可思議的事 ? ...(恕刪)

很多人會以為我在徧坦陳致遠
但如文中所提,我個人是認為他有做的
但卻對檢查官的起訴方式及球團的做法有極大的意見
試問,檢查官是否有做到了詳查的義務??
在事實尚未查清之前,到底是誰四處跟媒體放話???
如果不是檢查官,難道是被告自己放的話?
在法院尚未判決之前,按照台灣的法院規定
是以無罪推論的,試問,此點檢查官是否做到中立的原則???
是否有做到將心比心的想法??
還有,球團也是,他是否有做到保護球員的基本動作???
如果有,為何幾乎全部的老球員及教練都有涉案的時候
就只有球團自己不知道???
這不會太誇張了嗎???
這種球團在發在事情時的作為是什麼!!!?
只有開除嗎???
只有責備嗎????
到底有誰是站在那些非自願的球員想過?~!!!!!
如果換成是你,你沒有後援會,你不是偶像!你不是媒體關注的焦點!!!
那麼當有人先威脅你再利誘你!!!
試問,不會怕的有幾個?不會因為怕而受誘惑的有幾個???
當有人拿著槍放在你面前還敢大聲說,我死都不會放水的有幾個???!!!
但這些人球團有去想過嗎????
有去救過嗎???
有去幫助過嗎????
從一開始的職棒簽賭案開始,球團的態度就是不理球員
一切他們自行負責!!
這種做法對嗎??
如果是像恰恰一樣有經過大風大浪的球員,自制力又夠或許不會受到影響
但對那些剛進入球團,或者根本沒有類似經驗的球員,又或者根本不會有去管他的小球員
試問,有誰可以控制的住?!!!!
球團裡超過一半的球員有問題,球團竟完全不知道?!!!!
發生了問題卻只會開除!!!!只會逃避!!!
不爽了還給你丟出個要解散的訊息!!!!
這樣叫做對球迷負責??對球員負責?!!!!


我此文要說是球員為何會在明知道會被查到的情況下,還是一堆人要冒著永遠不能打球的風險去配合打假球???

有人想過嗎????打一場只拿個六萬(名氣小的球員),打了十場也不過六十萬!!!!

其風險卻是一輩子不能再打球!!!而出社會後也會因為打假球而找不到好的工作!!!!

這怎麼算都是划不來的,但還是一堆人陷下去???為什麼?!!!!

有人想過嗎????出了事不是只把錯推給球員就了事!!!!

最重要的是要了解球員為何甘冒風險去做任何人都不會去做的事呢???

我要強調僅止於此,各位好好想想吧~~~~~
bigsan wrote:
(歡迎轉貼此文,但請...(恕刪)




這位大大,怎麼你寫得東西,在小弟的感覺像是社會版的常見劇情啊,前幾天不是才演過嗎?
“我的小孩很乖很聽話的,這裏面一定有什麼誤會啦”
“我的小孩一定是交了壞朋友,被壞朋友帶壞和威脅的啦”
“都是學校和這個國家社會的問題啦,我一個好好的乖巧小孩,交給你們之後,結果……”



“我的小孩一點問題也沒有,最乖了……


bigsan wrote:
球團幫了嗎??球迷願意諒解嗎???
當時一堆人都供出被人拿著槍威脅而打假球時!!!...(恕刪)


辛苦您了! 面對現實吧! 現在已經是2010年了,是個講道理的文明社會,早就沒人拿槍逼球員了...
而是球員拿槍逼妮妮... 而且一次還找兩個最美最貴的!

come on 曹還沒開打就已經先問好價碼了,大家都是文明人... 哪還需要用槍啊?

只有在Motel才會用到槍!
沒有知識也要有常識 沒有常識就去演新聞
我覺得, 只要雨刷願意公布他手上的錄影帶.
應該真相就一目了然了...

bigsan wrote:

很多人會以為我在徧...(恕刪)


扯到薪水了喔

那一堆勞工階層的不是也一樣

有失必有得

是你的就是你的

多拿了要付出代價的

--------------------------

我從新聞上看起來

沒有被威脅的感覺阿
bigsan wrote:
球團裡超過一半的球員有問題,球團竟完全不知道?!!!!
發生了問題卻只會開除!!!!只會逃避!!!
不爽了還給你丟出個要解散的訊息!!!!
這樣叫做對球迷負責??對球員負責?!!!!...(恕刪)


你還真相信球團不知情?
搞到這番田地還要打下去? 還真是熱情啊!
還是利益大到捨不得放手...

不離不棄,被當北七! 放手吧! 不要再當杯七了!
沒有知識也要有常識 沒有常識就去演新聞
什麼是非自願?
雨刷為什麼檢察官會找法官重輕量刑
除了配合度高之外
還有一個原因
他不是威逼
沒有脅迫的問題

完全是那些球員為了利益下去打的
況且組頭的性招待
炮都打了還說那麼多

況且求刑二年又不見得判二年
那麼激動做什麼
還得法官去看事證
法律有一套程序的


人家打炮打女人 打假球收紅包
國賠僅是一個通稱

另外,你說的告訴權也是錯!!!

保留法律追訴權也是一個通稱

意指他擁有著告他的權利,但他保留

舉例來說,若兩個人發生了口角衝突,進而打架

那麼兩個人都可以去驗傷,再依據驗傷單來保留法律的追訴權!!!

通常來說,至少可以保留六個月左右

而通常新聞節目上所說的保留法律追訴權的意思就是如此

和你說的告訴權是一樣的!!!

僅是說法不同!!!

難不成,每個人都要用最專業的法律說法來說一件事情嗎??

那請問!!有幾個人看的懂?!!!!

文字的表達是要人能更簡單的了解表達者要表達的基本函意

而非是完全且深入了解表達者真正的想法!!!!

若是要如此,我要打的文字就不是如此簡短了!!!!!

至於起訴書!!!!各位可以去查檢查官起訴的理由是不是我所的這兩點!!

若不是,我願意在此跟所有人道歉!!!!並立即把此文下架!!!!
平心而論,我不是法律專家,但照我的法律常識,光靠幾個人的指證要把陳致遠定罪實在是有點困難,畢竟人事物地點都很模糊,哪場球?表現得如何?有沒有失誤?相較於兄弟投手群被打爆那一場來說相對的薄弱的許多,這些在起訴書裡並沒有交待的很清楚,除非有類似錄音錄影的證據,或是陳致遠的通聯紀錄有異常,突然買車買房等等,這樣的證據會比較有力一點。

之前會延三天開記者會我想是在跟律師研究,就目前陳致遠的記憶裡有沒有留下任何的「證據」,我如果是陳致遠,要我認罪也要有相當的證據,就算交互詰問的證詞都一樣好了,能把這些人講的話當做判罪依據,法官也要有相當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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