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mbrucechang wrote:殺人未遂有罪,放水未...(恕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刑法第一條叫罪刑法定主義如果法未有明文OR構成要件不符合則不構成刑法犯罪
重點在別人的證詞,阿家一直說沒有,但他身邊說有人都說有,連細節都有,疑似說謊所以求刑比較重。common曹的狀況又不一樣,他身邊所有的人都沒給他錢,也沒看到他拿錢,只是讓她白吃白喝白嫖,他也沒真正打假球,所以他沒被起訴。
iambrucechang wrote:殺人未遂有罪,放水未遂沒事?...(恕刪) 殺人未遂是指有砍了人,但沒砍死,不過實際上當時他有殺人的犯意放水未遂如果是像上面的大大舉的例子,"只是犯案當天..走進銀行..結果嚇到尿褲子..然後又走出來了",則實際上他真的沒放水,因為他沒上場。不知道這樣解釋對不對?
amethyst_love wrote:重點在別人的證詞,阿家一直說沒有,但他身邊說有人都說有,連細節都有,疑似說謊所以求刑比較重。 我記得...別人一直說有也沒用...只要沒有確切的人+物證...在法律上就是沒有...kinyo136 wrote:放水未遂如果是像上面的大大舉的例子,"只是犯案當天..走進銀行..結果嚇到尿褲子..然後又走出來了",則實際上他真的沒放水,因為他沒上場。 我也覺得是這樣...放水未遂應該是"放了水...但沒有達到雨刷的結果(如輸球)"
kinyo136 wrote:殺人未遂是指有砍了人...(恕刪) 嗯啊~沒錯啊殺人罪那條也有提到沒砍死也罰另外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上頭詐欺罪法條張阿家符合不法利益上對組頭詐騙至於沒被起訴的二人是只在心裡想還沒做詐騙行為因此連未遂也不構成
起訴書還寫道,張誌家一再否認有替蔡政宜打假球,然於事前先以答應替蔡政宜打假球,因家中需要用錢為由拿取前金,於97年7月13日賽後亦以其為放水球集團成員之一身分拿取50萬元分紅,且答應蔡政宜及黃俊中要於97年9月27日第282場例行賽中放水以抵銷已拿取之前金款項中之100萬元,縱使張誌家於比賽中未依約放水,此舉亦構成詐欺蔡政宜犯行。況張誌家亦已向蔡政宜及黃俊中自承確實有以投易打球之方式於比賽中放水。真的沒放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