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之前再他版po過一次無回應,大概是版別貼錯!?來這兒再次貼一回,希望有人能幫忙...
想幫小女兒報名學游泳,朋友推薦竹北育新人本游泳學校,我自己去看過也讓老婆帶小公主去試游過一回,整個環境品質及教練水準感覺很不賴....
but...
當要報名繳費時,卻看不到報名表上有關任何提到學員安全保障的條款(ex.明文記載替報名學員投保XXXX萬額度之意外險之類),僅放了塊"本中心已投保平安意外險"之類的版子!?
誰知道該中心投保的對象是??一直問櫃檯小姐,總是閃避回答or推託主管不在無法回答之類,感覺很不安心.....
想請問一下...
該"竹北育新人本游泳學校"是合法的機構嗎!?特別是有合法執照可以進行游泳教學嗎!?
Many Thanks!!
嗆辣魚 wrote:
那家的教練很不錯以前...(恕刪)
Many Thanks!!
教練有執照這我知道,我非常放心!!
但是營業的場地!?!?
是否有替學員投保意外險!?!?(口頭說有但是拿不出書面證明及證據)
開業申請的執照是!?!?!?很怕會掛羊頭賣狗肉!!
最好笑的是....打電話去新竹縣政府問,居然回答不知道這是那個單位負責!?!?!?
"Do it ", the best solution !!
去 當地縣、市政府 建管科查詢
行政院體委會為輔導公私立游泳池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善盡管理責任,提供消費安全,確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特頒布游泳池管理規範。其中特別於第15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規範者,除由有關法律主管機關依法處罰外,本規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為必要處置。是經營者苟有違反游泳池管理規範第3條、第8條者,除由有關法律主管機關依法處罰外,本規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為必要處置。另「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亦為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2項及刑法第 276 條所明定,從而,本案中的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受任人均有可能因未依規定設置救生員,而須面臨被害人之求償及刑法第 276 條過失致人於死罪之論處(註二),是本文提醒大家,千萬要依規定設置救生員哦!
~~~以上所言 未經查證 千萬不可參考 否則後果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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