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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逼我走這步,請大家幫忙[法律人士也請進](女友20篇更新)

小的先前與前女友因為她劈腿我隔壁店的人而分開

現在已另交女友

但她與她朋友卻不斷在網誌公開發表辱罵的文章

三字經或是批評女友長相之類

有篇文章也以我的生日做為標題(X月X日濫人出生)

內容也很難聽

雖然她沒打出本名或外號

但我的親朋好友都一看就知道是在罵我和我女友

長期下來我不聞不問

但現在忍無可忍

PS.我們沒回罵過她們



請問

1.這樣能構成毀謗或公然侮辱罪甚至其他罪名嗎?

2.除了擷取網路文章圖片以外,還需要其他蒐證嗎?

3.可以先備案保留法律追訴權嗎?如果可以,該向哪個單位備案?



實在不想走到這步

但真的沒辦法了

或許有人會砲我

但也只是想讓對方不要再罵而已

非不得已,我不會提告

除非備案後還是一樣

先感謝各位大大的回答


--------------------------------------------------------------------------------------(3月18日更新)

昨天女友上台北找我

我把這篇討論給他看了一遍

謝謝各位大大熱心的幫我解決問題

真的感謝!

女友今晚會親自辦帳號上來回文

感謝大家!
2009-03-16 4:12 發佈
我不懂法律,但我覺的可能告不成!因為沒有指名道姓!有被凹的可能!實際上我不知!
另外~前女友自己都跑去跟別的男人在一起了!竟然還管起舊情人的事?
這.................前女友在吃醋嗎?不然就是生意上的競爭問題了!
因為對方故意要氣你!但不知目的為何?只知您真的生氣的話,就正中下懷!
這種行為有點太小家子氣了!
我是聽過類似的例子,但這例子是男人,而且應該也不少人聽過才對!
就是有些在混的男人,會到處找劈腿找女人,使得正牌女友跟他分手!
明明就分手了,但那些在混的男人卻不準其它男人跟他的前女友在一起!
會盡可能的破壞或恐嚇男方!
也有那種愛不到就毀了對方的人存在!
就有那種得不到或失去的愛最美的論點!!
我覺的嗎.....在法律方面我是不知啦!但在現實方面!
您就讓您跟您的現任女友更恩愛,更快樂,過的更好!就好!
您如果過的不好,對方也只會說,"你看~就是因為我離開你了,所以你才會過的不好!沒有了我,你什麼都不行!"
換個角度來說~您還要謝謝您的前女友呢!因為她的劈腿,讓您找到更好的女人!
前女友越是造謠攻擊,就越顯的您現在的女友多好!
(難不成這招是現任女友攻您內心的絕招?太強了!讓您覺的現任女友最好!呵~開玩笑的!)
別人怎說就隨他們,您們能不因他們的言論而過的更好,就算是在這精神跟心理戰爭上,打贏了!
因為只要您跟您現任女友過的很好,其它外人自己也會看!後面自己也會分辨的!
所以~祝板大好運!我祝福您跟您女友過的恩恩愛愛,恩愛到讓人眼紅!幸幸福福,幸福到旁人受不了!
想要知道別人有沒有眼紅跟受不了您們的恩愛還有幸福!就自己看您前女友的網站啦!
罵的越兇就是醋吃很大!內心還會很希望那恩愛幸福裏的女主角是她自己呢!
不信的話您就自己去試看看! 要恩愛哦! ^.^
正派的s 正派的添
我倒覺得你寄張存証信函去警告一下~
應該就會收斂了~
畢竟一般人看到還是會怕怕的吧~
不行的話再做其他的打算~
假如你跟他關係以後沒什麼交集了的話~


上面就寫說
這樣的行為已經違法...... 若再不....... 本人將不排除............並保留法律追訴權等等之類的
大致上就這樣 試試看吧~



一般人所稱的「存證信函」,其實乃郵局存證信函的簡稱,顧名思義可說是一種具有保存證據效力的函件或書信。所謂「存證信函」,就是經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及發信內容為何的一種證明函件,達到告知義務的效果。其實存證信函最大的用途在於通知並警告對方,因此一般人是不喜歡收到的!而存證信函需準備一式三份,其中郵局留存一份,已被日後萬一有訴訟或糾紛時可依此證明,此亦為郵局存證信函最重要的功能。

skytian wrote:
我不懂法律,但我覺的...(恕刪)


感謝大大認真的回答

她們其實也沒在一起

只是被我發現她們有來往後

我直接找那男的問清楚(理性的)

之後去找前女友問

她當面告訴我只是在利用外遇對象

載她上下班、陪她出去玩、唱歌喝酒看電影、打麻將、

晚上跟我聊完MSN就接著跟那男的聊即時通到中午(這些當然都跟我說他在睡覺、在上班之類)

之後我出自好意去告訴那男的他只是被利用(在旁邊而已,多少有認識,父母更是熟)

結果卻變成我是故意拆散她們= =

最後也傳出說我無論如何要把前女友追回來

所以那男的媽媽才叫他放棄~~~~種種事情

之後小弟也發現他對我的之前那個男的也是用同樣模式

還沒分手就跟另一個搭上(外遇者都以為分手了)

然後不斷用言語中傷前一個(說有多壞、多花之類)

但卻還是和前一個不斷連絡

(一時說太多了= =)總而言之

其實小弟原本也不在意

因為分手了就是能各自再尋找各自的幸福

甚至也覺得對方是因為您所說的原因才會如此用言論攻擊

但現任女友經過好幾次的忍耐

她也懂回罵也沒用

更不想與她們計較

但這次

她在電話裡哭了

哭得很傷心

所以我才想看看這樣能不能停止這些謾罵

只是想警告一下對方而已,所以只想備案之類

畢竟想用文明人的方法保護女友,希望大大諒解

總之,衷心感謝您的祝福!!

我也會試著去讓女友轉變心態

感謝!!

古嘎 wrote:
我倒覺得你寄張存証信...(恕刪)


小弟不會再跟前女友有任何交集

網頁文章也是女友在網誌的『誰來我家』看到對方與對方好友(這兩個謾罵者)有去她網誌

才點回去看的

不然小弟也不會去看的(看了小弟我也不會有什麼反應,想法就如skytian大大所言)



這方法應該不錯

小弟會納入考慮

但對方算是天不怕地不怕、沒遇到就不怕的人(好聽點可以說是涉世未深的小女孩們)

如果寄存證信函還是沒用

小弟上述的條件足夠讓警方成立備案的條件嗎?

我已將網頁截圖存檔

我看知識家似乎也有提到

只要身邊的親朋好友一看內容就足以認定文章敘述對象是誰

就可以構成毀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小弟只是一個尋求方法試圖保護自己與女友的人,所以才提起膽子上01問這些問題

畢竟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感謝大大回應!!
要提告還是有點難…

假設他未明確指出身分真的很難成立毀謗....

以你身邊親友可以認定指出絕對是針對你的話。那也只是一面之詞......

如果你有工作要做 我還是不建議您提告。畢竟…超級麻煩+費工夫 而且又不一定會贏。

您沒有掌握有力證據…
有些地方不是有免費法律諮詢嗎

可以去問問看

有時刻意隱射對方也可構成毀謗

我也不是專業律師

給你參考
BRABUSBRUBAS wrote:
1.這樣能構成毀謗或公然侮辱罪甚至其他罪名嗎?

直接講結論,省掉中間的三段論,我認為應該構成公然侮辱罪了。

BRABUSBRUBAS wrote:
2.除了擷取網路文章圖片以外,還需要其他蒐證嗎?

應該足夠了。

BRABUSBRUBAS wrote:
3.可以先備案保留法律追訴權嗎?如果可以,該向哪個單位備案?

備案是向警察局做的,但備案到底有什麼用?好像其實什麼用也沒有,只是備個心安而已。
法律上沒有法律追訴權這種東西,當然就沒有「保留」與否的問題了。
想告,就直接去地檢署按鈴伸告,不必找警察。

Golden Rule........

最好的報復就是,讓他發現你竟然沒有他卻過的非常好,而且好到脫胎換骨,對他的惡意刺激完全沒反應。這才是最讓他受不了的事情。

對他提告,只是讓他發現原來她的濫招有效,激起了你的反應。以後他就會繼續用下去。

有些人愛譁眾取寵惡作劇,或者說些冷笑話引人注意等等。你去問任一個心理學家看看,都會建議妳要阻止這樣的行為,最好的方式就是完全當作沒看到沒聽到,自討沒趣之後久了他也懶了。

提告,舉證困難,訴訟也曠日費時。有那個時間跟毅力跟他耗,不如挑一個最不花錢的,我的建議請考慮看看。


很難告的成
那個影射的人只是你的對號入座
路人甲~n隨便抓一個來誰知道影射的是誰?
而且前面也有人提到了,上法院曠日費時
沒個一年半載不會有結果
結果也不一定是你想要或接近的

值不值得就您自己判斷了
自己的老婆自己疼,如果在這個世界上,有一個人比你還疼你的老婆,那你就離麻煩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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