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上對新聞的飆車族打人事件憤憤不平!我相信還有人性的網友心中都會有所共鳴...
其中很多網友提到 ... 千萬不能跟這種人和解!
我突然在想~如果我是受害人! 警察要我當這種人面前舉證.我第一個想到就是家人的安危..
這樣還能舉證..還能不和解嗎!? 誰都覺得很不平..但是社會就是這樣.就像 昨天才完結篇的 波麗士大人
的劇情一樣! 沒有倫理道德的人腦子只有想到暴力..想到報復...
題外話...當受害者無法提供指證..警察能主動提供證據 來辦更多加害人嗎!?
如果成立的話...那台灣警察單位真的病了!!
**************3/16更新**********
果然01上的大大都是專業知識份子!對於法律等相關知識慎其了解..
小弟非常感謝各位的回應!
只是~其實我本意是想探討..當各位大大是受害者的時候!?
面對那種惡棍..第一時間不會想到家人的安危~
而被迫(心靈上)和解嗎?
還是小弟太懦弱!? 因為我第一個反應是迫於無奈的和解...
而不是因為和解可以拿比較多錢..搞不好拿了和解金!
事後又得莫名其妙還給對方XD
雖然心情上總覺得這種人一定要受點該有的處分..
但是真的有人會為了公平正義! 不顧家人或朋友的生命安全嗎?
無奈....
其實因為"重傷罪"算是"公訴"
所以經由告訴或者檢察官得知案情後就無法由受害人一方直接銷案,
此時"刑事"罪責與"民事"賠償要分兩方面處理,
如果受害人接受犯人的賠償,達成民事和解的話,刑事方面法官會"從寬"量刑!
(初犯幾乎都會給予緩刑,就是不用坐牢)
如果受害人不接受民事和解,刑事方面就會判的較重,比較可能要坐牢!
但是,
我們要知道,如果民事方面不願意接受對方賠償,不願意私下和解的話,
其實最後民事法院判決的"損害賠償金額"有可能更少,且受害人還要親自上法院浪費時間,
所以我們還是會建議當事人盡量能夠私下民事達成和解,對受害者其實比較有利......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dougmichelle2001 wrote:
重傷害罪...
我記得重傷害罪定義是受害者受到終身的殘疾
(手腳斷掉或雙眼失明等等...)
受害者應該是挫傷與肋骨斷裂,法律上未達重傷害罪的標準
最後對方又是青少年,上法庭哭一哭,說以後不敢了
十之八九也是輕判吧(運氣好的話會緩刑嗎?)
說到這,我又想起以前新聞採訪一個老伯伯哭訴著
"自己的女兒被好幾個人輪姦,最後鼓起勇氣向對方提出告訴
被告卻說住在南部,要求受害著每次必須支付出庭的交通費(法院在台北)"
案件一直拖著,每次開庭,又在受害著慢慢撫平的傷口上灑鹽

唉唉~~~
在無法改變大環境之下,只能希望自己或家人
不要變成事件當中的受害者或加害者
深夜問題多,平安回家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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