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對B沒感覺了,是還沒說分手,但是已經物色到新對象C,也開始往來了(有人認為這叫養魚還是找備胎也成)。A一找到機會就開誠布公說自己有新對象C,早就開始往來了,而對B的感情早就也淡掉了。
2.
類似於上面,但是是被B找到證據或抓個正著時,A才坦承,並對B提出分手。
3.
同樣是A還沒提分手,找到新對象C也開始往來後,先下手為強,隨便找幾個理由(理由真的假的再討論),要跟B分手。
但是B後來因故得知根本不是A說的那麼一回事時,而是A劈腿後怕被發現才說要分手;東窗事發後,A還是死要面子,仍然想當不沾鍋:「反正當初分手都是因為你/妳那裡那裡不好,我一點錯都沒有,我問心無愧!」,企圖用B的缺點來強化自己分手的正當性。
想請教一下各位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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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似乎誤會了,並不是我劈腿,真要說的話,我可以說是上面提到的B,而我只是想知道當初對方如果一開始就坦白說,我會不會比較不難過一點....雖然真的只是砍深砍淺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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