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發生在我女性友人,去年九月與對方分手,在今年1月9日男方竟然發出存證信函控訴前女友傷害罪,但是我朋友拿到存證信函竟然不是掛號信,而是一般平信,而且收到時存證信函為1月9日早上10點於板橋地檢署開庭,但實際拿到卻是1月9日晚上八點的事情了,起初想說此為惡作劇信件,但過幾天又收到相同存證信函於1月23日開庭,於是友人前往縣政府法律諮詢前往詢問,才知此為真實存證信函,原本為男女朋友,分手後男方竟然控告女方傷害,在我從旁得知女方當時並沒有對男方動手,反倒是男方強硬逼迫女方離開,後續還致電女方母親告知女方欠錢不還等等警告,想請問站上各位大大,遇到此種狀況該如何處置,對方又聲明有驗傷單,女方現在很徬徨無助,而且當時爭吵拉扯時,女方也有多處抓痕甚至因跌倒屁股跌坐在地板,也有皮肉傷,但事後想說是小傷,慢慢好,但是並沒有想到男方會有此提告舉動,因此自己也缺少驗傷單

,這樣是不是比較站不住腳,真的想請問版上各位大大,遇到此種事件該如何處理?

徬徨無助 緊張萬分的小女子請求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