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是在2009年1月4號 今天中午發生的
事情是這樣的
我(男)跟另一個男生
陪一位女生朋友去她『前男友』家拿女生自己的衣物回來
我跟另一個男生就在女生她男朋友家大門外等
等了十分鐘,發現不對徑,我們要進去房屋裡看看
結果大門鎖起來進不去,之後就聽到女生在求救(在二樓)
我朋友就跑出去找旁邊的鄰居求救
我一直用力打門,過了五分鐘,女生從二樓邊喊邊跑下一樓
當時那個女生已經嚇傻了,問他都說不出話來
之後我跟另一位男生就帶著她趕快離開
當下我氣到完全失去控制,忘記打電話報警
----------------------------------------
回家之後那個女生敘述了當時的情況
她上了二樓房間去拿他的衣物正要走出房門
他前男友竟然把房門鎖起來,之後就把她推倒在床上
並強行要脫掉它的衣物,還好那時她穿羽絨外套
並未讓她前男友性侵得逞
請問這樣她前男友這樣【夠成哪些罪】呢?
【註:女生跟他前男友已成年】
我跟我另一位朋友是在外面聽到他在求救
但是當時我們跟我朋友沒有在二樓房間內目擊
只是在樓下外面【聽到】整個事發過程
我們沒有當場報警
如果現在在報警的話
告他前男友可成立嗎?
我跟我朋友可當證人
懂法律相關知識的懇請幫忙
一定不能讓這種人為所欲為!!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