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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還有刑事上的通奸罪?

感覺好像中世紀的法律啊
這種法律真的可以實施嗎?

并非說這條法律不好,只是覺得和這個物欲橫流的社會格格不入啊
2008-12-04 20:20 發佈
婚姻已經沒啥保障了,留著當作後一道防線或是報復手段也不錯啦。
不知自認為是人權鬥士的法務部長有何看法?
但是應該會有管不勝管的煩惱吧?
人家說抓猴不都要帶警察嗎..
大概是這個原因吧..
這法令爛死了
很多女權團體都在爭取通姦除罪化了
這樣的法令不是有違人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嗎?

不過換個方向想..今天確實有些人除此之外毫無保障
所以我個人的感想是
無論如何都不要把婚姻當成自己的全部...
通姦.....是通姦
不是通奸....謝謝
...........
對不起啦
之前沒找到姦這個字啦

有配偶之人與他人通姦者為通姦罪刑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上開條例為通姦罪之法律效果,本罪法律規定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245條:

I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II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其中法條所規定縱容係指事前放縱容許之意

而宥恕係指事後宥諒寬恕而言

是故如果縱容配偶與人通姦,其告訴權即已隨之喪失

不能因事後反悔而將告訴權予以回復

如有告訴權人對於共犯中一人宥恕,按照告訴不可分原則

對於其他共犯,自亦不得告訴,此乃告訴不可分原則之法律規定

換言之,告訴不可分原則為告訴乃論罪所做的規定

但是,對於通姦罪之告訴乃論其不適用告訴不可分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者。

上開條例中後段之但書部分為告訴乃論罪之部分關於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

也就是說如果配偶對於另一方通姦者之配偶撤銷告訴時

其相姦者一方,並不適用法律規定之告訴不可分原則

撤回告訴之效力只對於通姦之配偶產生法律之效力

撤回告訴之效力並未對相姦者亦生同樣效力

故A夫如果同時向B婦及C男提出通姦告訴時

但A夫有可能為顧及家庭和諧等因素,於事後若是反悔

可撤銷對B婦之通姦告訴,但對於C男而言仍得單獨提出通姦告訴的

以上供你參考之

是的,通姦依然違反刑法,詳細條文請參閱樓上。此外,法官同樣質疑相關條文的合理性,故曾申請大法官釋憲,細節內容請參考大法官釋字第 554 號,相關刑罰雖然限制人民自由,但在"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的大旗下,相關刑法條文並不違憲。所以,偷吃要擦嘴,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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