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版的前提是:夫妻的薪水沒有過大的差異,其中一方不是婚前就是好野人,不是婚前就負債累累,沒有過於複雜的家庭或財務背景...雙方都是平凡而努力的社會中堅分子。
我是美國長大的台灣人,現在回國工作。發現台灣很多夫妻的婚姻問題都出自財務方面,夫妻各賺各的,各花各的,再各自拿一筆錢出來作爲養家費。而當一方開始不給養家費時(或時時斷斷,或給的變少),感情與婚姻生活就開始出問題。這對國外長大與長期生活的我是不可思議的事情。一旦結爲夫妻,財務就應該合併,以家為住,個人為副。所有個人化的消費(尤其是奢侈品)都應該在家用無虞之後才可考慮。我在美國認識的所有夫妻屆是如此。
我結婚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把老婆的名字加入我的銀行帳戶,變成共同帳戶(joint-account)。我的薪水直接由公司存入帳戶(老婆的公司沒有這項服務,但她的薪水很固定,也沒有額外獎金或補貼)。我們雙方都看的到彼此賺的錢,也都有權利隨時動用賬戶裏的錢,但金額高的單筆花費(>US$500)絕對不會先斬後奏,一定會先徵求對方的同意與確定不會影響家用。雖然我的薪水是老婆的將近兩倍,但我也不會因此認爲我比較大,或應該零花錢要比較多。到底為一個家的付出與努力不是金錢可以衡量的。台灣好像沒有夫妻共同帳戶。我覺得這是最大的敗筆之一。這樣就有藉口不把錢交出來。
也有夫妻婚后老婆不上班,老公每月給于豐沃的養家費,足夠老婆吃好的,穿好的,用好的,買好的。老婆不清楚老公到底賺多少錢,但因爲他從不虧待她而因此覺得自己很幸福。我覺得這樣還是不好,妳如何知道他的財源是否正常/合法?他在外面是否有其它的她?就算老婆不上班或不管財也應該要知道老公的財務狀況,花費去向。以避免那天債主(或警察,二奶,私生子,等等)找上門才晴天霹靂,天崩堤潰。
最奇怪的是台灣離婚還要法院的批准,丈夫明明有收入而不養家還不一定就可以批准。在美國只要填寫 "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 --無可彌補的差異--就可以離婚。有一部老電影,The Joy Luck Club (喜福會)就有描述一對華裔夫妻因丈夫堅持財務分家而讓老婆萬分痛苦(忘了最後是和好還是離婚)。我覺得夫妻婚后一定要堅持財務合併與透明化,對方不願意就不應該結婚。若婚后開始有這種問題就應該快刀斬亂麻,趕快離婚,再拖下去只會更痛苦,財務更惡劣。
離婚后如有小孩雙方一定要共同承擔小孩撫養的費用。在美國,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從你每月的薪水裏扣除。甚至可以扣押你的房子,車子或任何有價值的物品,逼你就範。就算沒結婚,只要閙出人命,證明孩子是你的種,你就有責任(除非孩子的媽不願與你有任何瓜葛而不追究)。台灣應該也要有相關法約。
歡迎已婚/失婚人士分享您的經驗與意見。未婚人士可借此參考。
將我的錢 轉到他的帳戶.
在這之前.怎麼說.我是不同意的.
雖然你說很好.不過.我的想法.
我覺得我現在這樣已經很滿意了.
他努力鑽的.是他的.
我的 還是我的.
分配好.細項誰分擔哪些費用.就分擔.過程有問題.彼此可商議.合情合理互相支持.共體時艱.
離婚制度.法官的判定 又不一定跟美國一樣仲裁.
我老公是不可能把錢給我管(一起監管).我也不想.難保哪天我們感情不好了.覺得我佔他便宜.心裡有委屈.
換言之.我也不可能像你太太那麼好.錢都轉給先生.一起監管.我也要保障我自己的生存權.
如果先生被別人搶走.人財兩失.至少我還保有我的經濟.
我不是悲觀主義者.我是現實考量主義者.感情再好.都有分開的機率.
不過話是這麼說.如果台灣法律 修法強制規定.我不服氣.還是會依~錢都轉到先生身上~因為他比我有個性~
其實還有一個觀點不認同.如果財務沒透明 就不要結婚.那應該有很多人都要離婚了吧.還有 有很多人不結婚了.要依據國情做適當調整.因地制宜.
這種想法 其實不錯.如果從教育慢慢深耕.轉型.或許可行喔~將來下一代也能做得很好.
在台灣 離婚後 就算有贍養費.也沒強制扣款.可憐的單親爸爸媽媽.還要追討.糾葛半天.有的擺明不給.失婚已經很可憐了.還要想往後扶養子女經濟問題.這條法律 我覺得很棒.
還有 就是你說的共同帳戶問題.等銀行有這項服務.再來討論 比較有依歸.不然大家怎麼跟你一樣 存入共同帳戶一起監管呢.現在存入的是個人名義.也可以一起監管啦.問題哪天不給你監管了.還要惡言相向追回款項 很累.房產.可以有兩人的名字.不過 我還是喜歡 誰付的多 就誰的房子.付少的.平常長伴支持.好伴侶下一間房產名字會做給他.兩人名字一起.哪天感情不好了 不好處理.
Tony1989 wrote:
最奇怪的是台灣離婚還要法院的批准,丈夫明明有收入而不養家還不一定就可以批准。在美國只要填寫 "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 --無可彌補的差異--就可以離婚。...(恕刪)
只要寫 "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 --無可彌補的差異--就可以離婚?
那還吵要不要付膳養費做什麼? 直接離了就好.
但是,我有控制先生的花費嗎?答案是沒有,他說沒錢我就要領給他,他說多少我領多少,要買東西當然要有共識啦(因為連先生的卡費都是我處理的,但是他要的東西我很少說no,最近他換了手機、相機...),連過年的紅包也都是我決定的,不過婆家長輩的紅包和先生的弟弟一家一樣(免得不一樣大包被比來比去),娘家的紅包則是我自由心證(答案就是娘家會多一點點)。
我就像是家庭秘書(其實要記得繳一大堆雜費也很辛苦),絕對沒有用錢的問題,連投資都要商量很久。
我覺得這樣還蠻好的,用錢沒有共識是一件很恐怖的事情。而且我都和先生說,你若在外面搞花招,你將一文不名,錢都是我的,孩子我會改姓(現在是約定姓氏,孩子一生可以改一次從父姓或母姓),反正印章都在我這裡。
可是我先生也沒什麼不滿啊,反而覺得他都不會管帳務的事情蠻好的(其實他是想讓我安心,因為一年有一半時間在國外飛來飛去),而且,不搞花招,就不會有慘痛的結果了。
財產都共有且透明, 但是最後結果反而會因為財產共同而造成吵架分手收場,
你說買超過500美元會先溝通, 這就是會吵架的問題所在,
如果她要買而你覺得浪費, 怎麼辦? 聽他的還聽你的?
反過來呢?
男生跟女生的價值觀不同,
你覺得值得買的東西女生不一定覺得值得.
所謂的溝通其實往往造成吵架.
在台灣最多看到的方式就像你說的財產分開持有,
你自己賺的高興要買就去買, 只要你賺的夠付的起,
不過男生要負責家裡大人小孩大部分的開銷跟房子車子.
女生賺的錢他高興買CUGGI或PRADA或幾萬塊的保養品那是他的自由.
不過家裡跟小孩還是得要女生多操心,
所以台灣男生要能多擔當,
女生賺的錢基本上只能算補貼一些開銷而已.
我覺得這樣還不錯,
減少很多吵架機會,
因為溝通造成吵架機會實在太高了.
電車 wrote:
所謂的溝通其實往往造成吵架...(恕刪)
在婚前就應該要知道對方的價值觀是否與你同調,不是指是否你們都要贊同對方的花費,而是雙方要有共識,知道自己的分量,什麽人玩什麽鳥。我也很想開Audi A8,但我的能力最多開 Honda A8 (Accord 8代)。老婆超想買LV的全球限量包包,但最後買的是普通LV,還是二手的。
我們不會批評對方的消費,她喜愛服飾,我喜愛3C。但要確定是我們負擔的起的,不影響正常家用,不影響度假儲蓄(一年出國一兩次),不影響急備儲蓄,不影響退休儲蓄(不敢奢望孩子會養我們),不影響孩子教育儲蓄,不影響孝親儲蓄(我們這代還是必須多多照顧長輩)。扣除這些以後若還有節餘才是我們的敗家基金。沒辦法,結婚了就是有那麽多考慮。當然我們也可以選擇過只顧今朝的揮霍生活,但這不是我們的style。如果我是這種人,老婆當初就不會嫁給我。如果老婆是這種人,當初就不會娶她,這就是共同的價值觀,這就是婚姻的意義,at least to me。
Tony1989 wrote:
我也很想開Audi A8,但我的能力最多開 Honda A8 (Accord 8代)。老婆超想買LV的全球限量包包,但最後買的是普通LV,還是二手的...(恕刪)
那如果你老婆覺得你只應該買2手爛車, 用台產3C, 而男方覺得連買二手LV都是浪費錢, 夜市500塊包包還不都一樣呢? (老實說, 我看到LV包包實在覺得很俗, 因為逛夜市的歐巴桑也都一人一個LV, 永遠搞不懂那為什麼跟一台Notebook差不多單價)
兩個人相處往往沒有辦法十全十美, 連我們都沒有把握能100%為對方著想,
又如何要求對方也要對我同等的對待呢,
結了婚就知道, 世上沒有百分之百契合的兩個人,
也不是每一對都是羅密歐跟茱莉葉.
也無法維持每天都能 100%冷靜的對待對方的每件事情,
所以最簡單的就是不要過於干涉對方的生活,
也就是不要他做什麼都要念,
即使結了婚, 雙方都有各自自由的空間,
如果連花自己賺的錢買自己喜歡的東西的自由都沒有,
我很難相信會有長久安定的婚姻.
當然, 花錢的額度是要在我之前提到的這前提之下.
在台灣, 雖然離婚率也不低,
但是相對美國卻未必比較高,
且台灣離婚原因在我身旁所知,
多半以男方賺錢太少, 家計出現問題,
又或者男方有不良習慣, 酗酒賭博所以才離婚為主,
這些都跟經濟狀況有關係,
反倒是很難理解,
以美國人的經濟狀況,
跟台灣人相比好的太多,
反而離婚率卻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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