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法律途徑
不, 原則上小孩的監護權是依父母的協議, 協議不成或履行監護權不當時才訴請法院裁判, 法院會以小孩最佳之利益為考量。
為何都離婚了又必須受到威脅,害怕小孩隨時會被帶走的痛苦呢?
既然都已經簽離婚協議了, 監護權就在母親這一邊, 除了上面說的改判情形之外, 小孩不會無緣無故隨時被帶走。
為何男方可以將結婚/離婚當兒戲,說結就結說離就離,為何可以將離婚協議又當兒戲,錢說給就給說不給就不給,小孩說要就要說不要就不要呢?
有時候清官難斷家務事是真的, 說結就結說離就離也是雙方同意簽字的, 不能只怪男方, 扶養未成年小孩是父母共同的義務, 但是也要看父母各自的經濟能力, 如果他是有錢故意不給, 就可以向法院訴請給付及強制執行, 如果他自己都已經沒錢要跑路了, 那你掐著他脖子也沒用, 還是把時間用在自己努力賺吧。
任一方不遵守協議, 就是違約
那就上民事庭提起訴訟
若對方真的沒錢, 那就跟樓上勸的一樣, 不用費心了
就算判強制執行..他擺爛你也沒輒..欠錢是不會被關的
不然台灣的卡奴應該已經擠爆監獄了
至於小孩..你們當初有協議他有探視權
那你也不能違反, 除非他自己放棄
若是他抱走小孩逾時, 那就報警吧
甚至可以因此申請保護令, 取消他的探視權
就這樣..法律不能限制"未發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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