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兩個朋友在2023年結婚,他們一個是透過朋友介紹娶越南老婆,一個是找婚姻仲介娶越南老婆。根據他們的經驗,整體花費大概落在70萬台幣左右。這筆錢包含了來回機票、交通住宿、送禮、紅包、聘金、婚紗照、金飾、婚宴,還有一些像是給老婆的生活費、中文補習費等等。
接下來講一下「結婚面談」的部分。如果你找代辦來處理,大概會花5萬台幣左右(差不多1600美金)。但如果你選擇自己跑流程,大概只要1萬台幣(約300美金)。自己辦其實不難,只是前提是你老婆那時候要人在越南,這樣才可以在當地完成結婚的流程。如果老婆剛好不在越南,那就比較建議找代辦會比較省事。因為萬一哪個文件漏了或弄錯,要重辦的話,不只會花錢還會浪費很多時間。這些潛在的風險基本上都已經算在代辦的收費裡了。
總結來說,如果你打算在2025年辦越南的婚禮,直到老婆真的來到台灣,總費用大概會落在70萬到100萬台幣之間。
⚠️在網路上、臉書社團,甚至是一些越南的通訊群組裡,不少越南人分享各種資訊,其中甚至包含了教別人怎麼利用跨國婚姻來詐騙的「教戰手冊」!這些內容就是在教一些越南女生,怎麼透過結婚的方式去騙外國老公,目的就是為了拿到更多錢。真的要小心!⚠️

很多越南女生都早婚,甚至未成年還沒滿18歲就結過婚了。其中有些人只有舉辦婚宴,沒有在政府登記結婚,所以從政府機關查不到她們的婚姻紀錄。這樣的情況下,她們有可能會裝作自己從未結過婚或離過婚,選擇隱瞞這段歷史。
舉個例子:有位台灣男生去越南,住在女方家幾天,結果某一天她的老公(或是前夫)甚至小孩突然出現,才發現整個被騙了,超傻眼的。這種狀況真的要多加小心,不能完全靠對方嘴巴說什麼就信了。

越南女生在透過仲介安排相親時,可以指定配偶的國籍或其他條件。目前的情況,大多越南女生只想嫁給韓國人,所以她們通常只跟韓國人相親。相對地,願意跟台灣人相親的女生變少了,這也意味著台灣人能選擇的對象,大多是被韓國人「挑剩下」的,那些女生的整體條件也會比較不理想。
更現實的是,有些女生其實根本沒打算認真結婚,而是把這整件事當作一種賺錢手段。她們可能會開出很多條件,比如要聘金、金飾,甚至結婚後每個月還要老公匯錢過去,然後各種名義再多要錢。她們把老公當「搖錢樹」,結婚只是過渡期,等她們在出國前又遇到更好的對象,像是澳洲、新加坡人或其他更有錢的,就可能直接悔婚或改嫁。
這種情況真的不是個案。我在一次飛機上就遇到一位王先生。他這次去越南其實是為了辦離婚。他早就和越南老婆完成了結婚程序,簽證也辦下來了,原本老婆準備來台灣。但沒想到在最後一刻,岳母竟然勸女兒跟他離婚,改嫁給一個新加坡人。最後雙方談一談,雙方同意離婚。

有位台灣男生跟越南女生結婚,婚宴也辦完了,結果婚後女方一直不斷開口要錢,各種理由都有—生活費、家裡急用、媽媽生病等等。男方一開始還是會給,畢竟是老婆嘛。但問題是,這種情況沒完沒了,越給越多,後來他真的受不了後,這位先生果斷決心放棄這段婚姻。
所以不管是感情多熱,還是覺得對方多需要幫助,其實在一開始就要設一個「金錢停損點」。不只是保護自己,也是避免後續陷得太深,回不了頭。

一位越南姐姐的弟弟很愛賭博,常常在賭場輸光錢,還去借高利貸。後來高利貸直接上門討債,威脅他們家,老婆怕連累媽媽出事,結果是台灣老公出面幫忙還錢。
本來以為這樣就解決了,但現實是這種情況可能不只發生一次。賭博成癮的家人會無限循環,今天幫他還,明天可能又欠更多。對夫妻雙方來說,這種壓力不只是金錢上的,還會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甚至婚姻關係。

有位台灣男生娶了越南老婆,老婆娘家沒有自己的房子。為了讓老婆的家人有地方住,他決定出錢幫忙買地、蓋房子。
當時光是買地就花了80萬台幣,結果因為預算不夠,到現在房子都還蓋不出來。而蓋房子又是另外一筆開銷。這種狀況其實在越南不算少見,很多家庭會把「娶女兒」當成改善家計的機會,甚至連買地、蓋房都希望由女兒來負責。

有一種情況叫做「連鎖移民」。意思是,有些越南女生其實把跟台灣人結婚當成一個「過程」,不是為了感情,而是為了整個家庭移民做準備。
情況大概是這樣:她先跟台灣男生結婚,五年後拿到台灣身份證後,接著就跟這位台灣老公離婚。然後她再跟她原本在越南的前夫結婚,這時就可以幫對方辦依親簽證來台灣。再過五年左右,這位越南老公也拿到台灣身份,接下來他們甚至還能把孩子接來台灣,一整家人就這樣一步一步地搬來台灣了。
所以說,跨國婚姻真的不能只是看對方漂不漂亮、對你溫不溫柔,也要想清楚對方是不是真的想要一起生活,還是只是把你當工具人完成他們的移民計畫。

網站的網址不是以「.tw」結尾的,這就表示它根本不是設在台灣,而是故意架在國外,避開台灣法規。屬於違法的私人仲介。

如果你認識到一位越南女生,她會講韓文、中文、英文,而且語言能力很流利的話,這時真的要提高警覺。因為在某些情況下,這可能代表她曾經待過八大行業,畢竟這些行業通常會接觸來自不同國家的客人,語言能力自然就練起來了。
當然,不是說會多國語言的女生一定有問題,但如果你真的打算認真交往甚至結婚,建議在「面談」或認識的過程中,一定要問清楚她以前的工作經歷,不只問做過什麼,更要問在哪裡、工作內容是什麼,甚至可以觀察她講這段經歷時的態度。

在婚姻仲介過程中,發生越南新娘沒有來台灣的情況,通常會有兩種常見的賠償方案:
(1)扣除已經花費的開銷後退還部分費用
這種情況下,仲介會根據已經花掉的開銷,扣除後,再退還一部分費用,並結束合約。
(2)安排再次相親,但無法追回原本費用
如果你選擇這種方案,仲介會安排你再去越南進行一次相親,並且免費提供這次服務。可是,之前支付給女方的費用就無法追回,你只能接受這筆損失。

有些越南女生其實不願意移居台灣,這樣的情況在跨國婚姻中並不少見。對很多台灣男生來說,這也是一個很大的挑戰,因為他們可能會花了時間和精力,走到婚姻的最後階段,結果卻發現女生並不打算來台灣生活,最終可能只能選擇分手。
如果你打算在越南工作並尋找伴侶,一開始就應該確認對方是否有意願移居台灣,這樣能避免日後的困擾和不必要的情感投資。如果對方不願意來,可能會讓感情走向死胡同,甚至因此無法結婚。
當然,也有些台灣男生選擇跟越南妻子一起留在越南生活,這樣的情況其實並不罕見。

有些越南女生剛來台灣的時候,會先經歷一個「觀察期」,這段時間她會服用避孕藥,主要是看看丈夫是否能適應婚姻的角色,並評估他能否給予她滿足的生活。這樣的做法,也可以理解為是一種「試用期」,等到她確認丈夫的行為和態度符合她的期待後,才會停止服用避孕藥。
如果她對婚後的生活感到滿意,通常會選擇繼續留在台灣,並努力經營婚姻。但如果她覺得生活並不如預期,或是發現兩人的價值觀不合,那她也有可能選擇離開,甚至一走了之。





目前有很多越南女性在與外國人辦理結婚手續的同時,仍然與越南男友保持交往狀態。這些女性通常是因為家人希望她們嫁到國外,但她們本人意願不高。最終在彼此妥協的情況下,容易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面談前反悔、互動態度冷漠:
女方會表現出懶得應付的態度。男方其實很容易感受到女方對這段婚姻沒有意願,但有時候男方不願意面對或承認這個問題。
2.女方面談故意失敗或拖延時間:
女方可能在面談時故意表現不好,進入無限拖延來台時間的循環。這種情況會讓男方不知所措,尋求法律資源,最終可能自動放棄,或者進入第3種情況。
3.頻繁要求回越南不返台:
女方在來台後的6~12個月內,經常要求回越南,然後再也不回來。這種情況通常是女方抱著且戰且走的態度。如果她在台灣的生活滿意,就會選擇留下;如果不滿意,就會選擇離開。
4.來台後故意製造衝突或離家:
女方可能故意不斷製造衝突,嚴重時甚至離家投靠台灣的親友,以拖延居留時間,等待辦理歸化手續。取得家暴保護令是她們的最佳策略。
目前有四分之一的外籍配偶屬於第(4)類情況。這種情況是最難處理的,她們通常會有人提供幫助,例如早期嫁到台灣的親友並熟悉台灣法律制度的人。
為了避免進一步陷入第四種情況,建議在女方和有心人士深入接觸之前,最好與女方達成"協議離婚"。這樣可以避免進一步陷入困境,也可以避免衍生更多的損失,例如支付律師費、分手補貼金、或者剩餘財產的分配權利。
在過去幾年中,我親眼見證了許多娶越南新娘的實際失敗案例,並注意到一些共同特徵:
1.她們在社交媒體上有很多帳號,可能使用多個不同的帳號或使用者名稱。
2.不明開銷突然大幅增加,尤其是在美妝產品和電子產品方面。
3.經常以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來進行冷戰。
4.以消極回應或逃避的方式面對親密的互動要求。
5.她們在很年輕的時候就進入了婚姻關係。
6.對學習中文的態度消極,不太積極主動。
簡單來說,大約四分之一的新住民在獲得身分證後會選擇與另一半離婚。在這些人中,超過60%會在獲得身分證後的1~3年內完成離婚。離婚後,他們通常會與原本國籍的男友完成連鎖移民,這在越南人中的比例最高。同時,越南籍新住民再與外國人再婚的比例也是最高的,而且這些情況通常在離婚後的三年內完成。





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規名稱:就業服務法
第 51 條
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
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
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
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獲准居留之難民。
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
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外國人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
須指派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契
約範圍內之工作,於中華民國境內未設立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者,應
由訂約之事業機構或授權之代理人,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發
布之命令規定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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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外籍配偶取得台灣籍並設有戶籍
他的直系血親依親來台灣共同生活,就可以自行申請聘僱許可
可以自行申請聘僱許可,就可以自己找雇主,許可工作類別也不受第四十六條限制
雇主也不受四十七條、五十二條、五十三條等限制,也不用繳納就業安定費
舉例說明:
以前在我家工作的越配,拿到台灣身分證之後。就帶了之前越南婚姻的兩個小孩來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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