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1月第一次開證券戶,買了我老公公司的兩張股票。但他職位是公司的高層。今年五月入職。
買的時候只交待我不要賣。
我自己查了證交法。覺得我持有的不算重點列管對象。所以我委賣。委賣當晚,我老公問我股票資料,他說公司要求申報。我因為不知道委賣沒成交,每天都要重新委賣。所以當下他問我時不知道狀況。結果他駡我、大吼、說我害他。他說必須持有六個月後才能買賣。說我曲解證交法。意思就是我看不懂。
現在,我們婚姻及即可危。因為他搞不清楚狀況可以先罵人。把人自尊踩在腳下。
我們對證交法的看法不同,為何不能請公司法務向我解釋?我雖然已答應他不賣。但我想知道事實是什麼?有人可以幫忙解惑嗎?我到底可不可以明天開市就賣掉?
岫臻 wrote:
很可笑的是,只有一個(恕刪)
當然可以賣股,只不過關係人要先申報。
2020/07/22 17:52:03
PressPlay 當沖班長
首先先跟各位說明一下證券交易法的法條,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內部人就任滿6個月後,每日集中市場轉讓10張以下,不用辦理事前申報,但每日10張的計算,是本人加計關係人,包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共賣出合計10張以下,才可免除事前申報。
證交法第一五七條規定: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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