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ckrun0904 wrote:因為小弟得罪公司的人...(恕刪) 別傻了。看你敘述的過程。感覺這是想省下資遣費,逼你自動提離職的手段。如果是很在意那些資遣費的話。勞工局的講法是對的。你用存證信函的方式跟勞工局的律師討論要怎樣寫內容不外乎是要對方以書面回應你當初有提到要資遣你的事實。這樣對你會比較有利如果覺得自由最重要不在乎那些錢的話我會勸你算了。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人家用這種鑽漏洞的方法你也沒輒除非你想以後上班每過一陣子就請假去出庭。也不擔心你未來老闆會問你出庭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