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他昨天跟我提要離婚,而初步我們對離婚條件都有共識,因為我們還有一個孩子的部分所以我請示律師。
律師給予建議:可以到法院做公證,未來如果一方不照合約履行,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不用經過訴訟。
我不太明白,律師口中「法院公證」這個流程
離婚協議書是:我自己打好,找他簽名,在各自找一個證人,然後二個人去法院直接辦離婚公證,再到戶政辦理離婚嗎?
還是,離婚協議書必須由律師幫忙繕打修正,再夥同律師到法院公證,再到戶政辦理離婚嗎?
不知道01有沒有這樣經歷過的大大水水,可以給予指教...
(如果知道自己守不住婚姻道德,請勿結婚,真的很累人,最大的受害者是無辜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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