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幾篇敘述此次修法後的新聞文章內容,個人有兩項論點,
1.法院仲裁費.某敘述文章有提到,提出告訴者,基於使用者付費,要支出仲裁費,不管費用多寡,告人求償先出這筆,告贏了對方說沒錢沒得賠,你連根毛都拿不到,還要付仲裁費(文章來源 奇摩新聞看的)
原本刑事是由檢察官辦理,仲裁費是敗訴方支付?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好像是一般做法
2.有錢的外遇搞小三小四不怕被告.被告了就拿錢賠,訴請離婚前名下財產先轉移(搞不好轉到小三那),提告的拿的到錢嗎?外遇的不用被關,可以正大光明搞外遇
3.要外遇的先讓自己沒財產,找沒錢的對象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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