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就是我在這段期間我想讓前妻三個月只支付三千元可以嗎?
要白紙黑字合約寫清楚嗎?
因為對方生病了我想說減輕一下對方壓力
可是前面三個月奶粉尿布跟生活費(零用錢 當初協議忘記改)部分沒有給付,只有給付保母費
我有聲請支付命令還沒過,過了之後是不是就聲請強制執行了
如果對方不是用轉帳薪資是不是也可以扣到錢
以下是兩願離婚協議書部分內容
女方應於每月十五號前支付新台幣捌仟元整,做為保母費用至三歲,奶粉尿布另外以實際通路販售收據負擔一半之開銷,子女就學費用需負擔一半之學費、註冊費、學雜費及其他生活費,付款標準依據學費、學雜費及生活相關費用收據為標準,另外孩子零用錢以每日200元計算,需支付至其子成年時民國127年8月為止,若女方未支付之金額得於壹萬伍仟元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