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幫我媽代問
我家有個不成材的老爸在外面租房子
好幾年沒跟我們有任何互動
現在住的房子是當年外公開支票買給我媽的(房屋名字:我媽)
要打離婚官司的話
請問要怎證明當年房屋是外公開支票買的?
因為我們家附近的房屋業者說找不到當年的資料
民法第 1030-1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剩餘財產之分配、除外規定及請求權行使之時效)
(第一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第二項)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三項)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四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壹、抗辯事由
一、如果房屋是令堂婚前取得的財產,那這房屋令尊不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二、如果房屋是令堂婚後取得的財產,可以主張是外公贈與(令堂無償取得),那這房屋令尊也不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三、如果前二項的抗辯都失敗了,令堂可以主張顯失公平(如令尊沒有盡到養家責任)。
貳、舉證責任
一、證明房屋是婚前或婚後取得:拿出房屋所有權狀跟戶口名簿的登記外觀對照一下就清楚了。
二、證明房屋是外公的支票付清的:
1、如果是在訴訟中,可以請法院命銀行提出資料,但客戶交易資料保存期限要依銀行法相關規定。
2、如果銀行無法提出資料,令堂只能盡量以「間接證據」(如購屋時,令堂跟令尊根本不可能有財力一次付清)說服法官。
參、如果令堂是91年前結婚,還要另外考慮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2條的規定:
第 6-2 條(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
肆、詭計
一、「現存」。
如果在離婚前,房屋已經不存在了(不在令堂名下),那令尊自然也無從請求分配了。(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二、為了防免當事人濫用詭計,立法者設有第1030-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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