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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 請各位大大幫小弟過目 有無問題

謝謝大家給小弟的看法 小弟昨晚想很久 對她提出了 搬到她那住 存款全給她 種種的要求 她還是決議要離婚
所以把離婚協議書PO上來 想看大家有何想法
離婚協議書 請各位大大幫小弟過目 有無問題
2019-02-08 16:53 發佈
(重復5張).有2處名字沒遮到.
yi318 wrote:
謝謝大家給小弟的看法...(恕刪)
yi318 wrote:
謝謝大家給小弟的看法...(恕刪)

對,有看見名字。
保險是找律師看一下。那邊有沒有漏。

yi318 wrote:
謝謝大家給小弟的看...(恕刪)


樓主這幾天如坐針氈
多次上01求助
謄寫這份離婚協議書時
想必心如刀割吧...

沒關係啦
大丈夫何患無妻
拿得起,放得下
只是你確定你能
每個月支付扶養費用一萬元至女兒滿20歲嗎?
你每個月賺四萬餘
還要付房貸
生活費所剩無幾
未來的你需要存一筆錢
以供日後不時之需
不要像別棟樓男子自提離婚後
又後悔之前房貸他繳,房子掛前妻名

凡事量力而為
未來兩人各奔前程
擦乾淚水
重新開始你的新生活吧~




yi318 wrote:
謝謝大家給小弟的看...(恕刪)

男方xxx(身分證字號xxxxxxxxxx,以下簡稱甲方)

婚姻係消失=婚姻關係消失

年假要選哪幾天樓主要寫清楚

除了探視外,孩子長大可能會跟你電話聯繫,這一點要寫進去
小崴201 wrote:
樓主這幾天如坐針氈...(恕刪)

薪水四萬多,有房貸......,拿一萬出來應該沒問題(為了以後人生着想,北七社長的建議不錯)
想當年我是兩個孩子歸我,女方不需付一毛錢,離婚我還給她150萬
(離婚時我薪水跟樓主差不多,只是沒房貸)

我離婚時是有兩個孩子,3歲,6歲,我一個人拉把長大的
我的建議是小孩子全部歸前妻
你放棄所有權利
但是一毛撫養費也不給
因為你月薪太低了
每個月給一萬會斷了你下一段幸福的可能
你前妻應該是有小王了
到時候你給錢養小孩還叫小王爸爸,而你一白二窮一輩子自打手槍,人生很短,要為自己想一想

yi318 wrote:
謝謝大家給小弟的看...(恕刪)

1.相同內容重複貼出來
有何作用 (我不懂)

2. 正式文件不可以有(白)字出現
如下
校外教學(O)
校外郊學(X)

3. 您寫得再清楚
乙方總有千百個理由;可以讓您見不到子女地
每次需要驚動到警方或家屬
您有多少力氣跟她爭呢?

4.女子的事情只能隨緣了
您還是將自己站穩腳步比較重要

5.離婚協議得有兩位以上(第三方)公證
才能生效
您找好了嗎?

沒有

就是

沒有

那就花點小錢
上網找找專業人士
來幫您處理

北七社社長 wrote:
我的建議是小孩子全...(恕刪)


社長大大
很多人跟一樣 要我一毛錢都別給 我也有想過

但是小孩是我生的 如果都不給 我想小孩不就也沒權利看了
這點小弟也是一直在掙扎
也聽過現實的說法 小孩不是你帶大的 不會記得她還有妳這個爸爸 每個月給她的錢 小孩也不知道 與其等她長大 買台車 或買部鋼琴
她還比較知道這是爸爸買給她的

難題阿...
提供朋友的參考
1.監護權歸女方,探視權歸男方
2.房屋女方名下歸女方,房貸女方歸女方繼續繳納
3.去除男方保證人
4.除了必要的2位見證人,可再增加公證人公證,二者作用不同
5.你可依你自身實際狀況,修改一下即可.
6.這內容是女方律師擬定的,男方意見不大,同意下的內容
7.內容的人事地資料均為杜撰



兩  願  離  婚  書
立書人:
王志明(以下稱男方)
林春嬌(以下稱女方)
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茲經雙方個性不合,觀念與看法歧異,經溝通後仍無法共同經營婚姻生活,是為解除婚姻關係,並就子女的監護照顧與財產分配等事項,議定彼此間的權利義務如後,特載明於協議書,以資共遵:

一.男女雙方同意於簽訂本離婚協議書後,於民國____年___月___日
偕同至________戶政事務所辦理協議離婚之登記。雙方並同意嗣男婚女嫁各不相干,不得有干擾他方之行為。

二.子女監護權、探親及生活教育扶養費用之約定(權利與義務分擔):

1. 監護權,雙方在婚姻存續中所生未成年子女 王小玉之
權利義務約定由女方行使及負擔,與女方同住。
2. 扶養費,男方每月支付未成年子女 王小玉10000元之扶養費,至未成年子女 王小玉年滿20歲之月份為止。
女方不得任意將該筆金額,挪用作為照顧王小玉之外之女方個人私自用途。
並由男方每年申報王小玉減除其扶養親屬免稅額,女方無異議。
男方可於不妨礙未成年子女就學及生活作習下與子女會面交往。
3. 探視權,男方依下列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
(1) 非寒暑假期間:
男方於每月第2、4週,星期五1800時至女方住處攜未成年子女外
出會面交往,至週日2100時前必須由男方帶回女方住處。外宿男
方住宿期間,男方須同意女方前往住處探視子女。
(2) 寒、暑假期間:
寒假期間除維持前述非寒暑假期間會面交往方式外,增加七天可與男方同住,依寒假假期一半為基準,
若今年男方為前半假期,則明年男方為後半假期,依序輪替。
暑假期間除維持前述非寒暑假期間會面交往方式外,增加十四天可與男方同住,依暑假假期一半為基準,
若今年男方為前半假期,則明年男方為後半假期,依序輪替。

(3) 前兩款男方與子女共同居住期間,須讓女方知道行程以便維護
子女權益,若女方欲與子女通話則須保持電話暢通,倘有課業輔
導或其他活動者,由男方負責接送。
(4) 第(2)款男方與子女同住期間,均由男方負責於期間第一天上午
九時至女方住處接回子女,並由男方負責於期間末日晚上九時
送子女返回女方住處。
(5) 偶數年(例民國108、110年)的農曆大年除夕至大年初三,由男 方與子女共度,
奇數年(例民國107、109年) 由女方與子女共度。倘與男方共度之該年度恰和寒假共同生活之天數重疊,
則女方同意順延並補足該重疊日數。可依實際假期雙方協調議定。
(6) 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俾保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
意必須將實際住所、工作場所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
變動亦同。
(7) 除上述約定探視方法外,男方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子女交往,
惟不得影響女方、子女之生活、工作、就學。
(8) 男方探視期間之費用,應由男方自行負擔。
(9) 兩造應本於友善父母之態度,彼此合作善盡保護教養子女之責,不得有灌輸子女反抗或仇視對方之思想,
亦不得有挑撥離間子女與對方之感情或阻擾妨礙對方探視、親近子女之情形。
(10) 未成年子女 王小玉筑年滿16歲後,兩造應尊重其意願,由其決定與男方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

三.財產分配
1.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
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與他方無涉。
2. 夫妻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擁有,自由處置,他方不得爭執。
3. 女方名下位於台北市東孝冬路四段123號之房地歸女方所有。
臺灣銀行房屋貸款本金新台幣五百萬元及其利息均由女方負擔。
女方同意於簽訂本協議書翌日起於二個月內,除去男方對以該房地向銀行抵押借款之連帶保證責任。
4. 雙方互相放棄民法第1030-1條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他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及離婚時所生之一切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
賠償請求權。

5. 本協議離婚及所訂各條約,均經雙方同意,各無反悔,若有違反,願受
法律處罰,並賠償他方所受之損害。

四.本離婚書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送請戶政機關辦理離
婚登記始生效力。


立書人(男方):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電 話:

立書人 (女方):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電 話:

證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證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證人見證:本離婚協議書內容,本人已確實看過及了解.
證人: (簽章)
證人: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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