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答案了,謝謝大家,感謝大家熱心參與
簡大頭 wrote:
請問各位如果夫妻離婚...(恕刪)
兩位離婚證人有沒有問過先生本人離婚的真意,若沒有,離婚要件是有問題的,可以上法院打離婚無效之訴。只是要看開庭時證人怎麼說了。
協議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之規定,須具備下列要件:
1. 訂立書面。
2. 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證人必須親自或親聞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而為事後願為證明之人。
3. 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須雙方親自攜帶身分證和印章前往辦理。
詳細情況還是親自詢問律師比較妥當。
簡大頭 wrote:
請問各位如果夫妻離婚,見證人簽名的時候,只有老婆拿給證人簽名,老公不在場,請問這樣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嗎?
麻煩有法律背景的人士,可以提供意見謝謝大家
已經到戶政機關登記離婚,但是小孩在媽媽那邊得不到好的照顧,想要要回小孩子,如果走法律請問勝算有多少?
去找免費的法律諮詢比較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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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力發電 wrote:
2. 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證人必須親自或親聞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而為事後願為證明之人。
親聞也是可以的...
而且並沒有說是要必需要是雙方的喔...
親自或親聞單方.而另一方沒有.
但是另一方要是出於自願.無法證明有非自願.比如說強暴脅迫之情事.
簽下去.應該還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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