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有些問題想請各位幫忙確認此說法是否正確
1.當結婚成為夫妻後才購買房子,未來離婚 男、女雙方是各擁有50%房產權
但若是在結婚前男方就已購買好房子(付頭期款剩下分期)那麼未來若離婚
女方是無法擁有50% 房子100%為男方請問以上正確麼?
這是從朋友那邊聽到的,想確認一下
希望能請對這方面較為了解的幫忙解說一下,謝謝!
2.若財產為家人給的未來若離婚女方是否也有權利拿走50%呢?
該如何防止這部份、畢竟這是父母賺的並不是夫妻共同賺取的!
以上,需煩請各位幫忙!
結婚後的財產.那就是平均分配.
所以是說婚前財產為自己,並非共同擁有
法定財產制就是昏後再一起才是共同財產了喔?!
至於婚前財產.登記在你自己的名下.
若是對方若是能夠證明也有負擔部分的貸款...
那麼...
應該還是可以分得部份的...
也就是說你必須要就這部分的貸款.
還給她...
那這部分我假設房子購買為2000萬,父母已幫忙付1000萬
剩下1000萬都我自己付,未來離婚女方也可分得這一半也就是500萬囉?
但是女方都沒工作該怎論?若一開始掛父母名字等錢快還清剩下2、3百時過戶給我
那麼這房子應該也是我的?就算未來離婚女方應只能分得剩餘的2、3百的一半麼?
另外.
財產的來源.若是靠你努力賺來的.
那麼就是要分給對方一半.
但若是別人給你的無償贈與.又或是繼承遺產.
那都是你個人的.並不能算進分配的
請問這部分若是父母給予我的,該如何認定
用保單?還是匯款紀錄需要列印下來做紀錄呢?
以上再麻煩請您幫忙解答我心中疑惑
感恩,謝謝!
流浪の旅人 wrote:
假如你沒有設定其他的財產制.那麼就是法定財產制.
結婚後的財產.那就是平均分配.
所以是說婚前財產為自己,並非共同擁有
法定財產制就是昏後再一起才是共同財產了喔?!
是阿.
當然是計算婚後的財產阿...
婚前的當然是個自的阿.
流浪の旅人 wrote:
至於婚前財產.登記在你自己的名下.
若是對方若是能夠證明也有負擔部分的貸款...
那麼...
應該還是可以分得部份的...
也就是說你必須要就這部分的貸款.
還給她...
那這部分我假設房子購買為2000萬,父母已幫忙付1000萬
剩下1000萬都我自己付,未來離婚女方也可分得這一半也就是500萬囉?
但是女方都沒工作該怎論?若一開始掛父母名字等錢快還清剩下2、3百時過戶給我
那麼這房子應該也是我的?就算未來離婚女方應只能分得剩餘的2、3百的一半麼?
沒有工作?
有沒有帶小孩?
有沒有做家事?
不能因為對方婚後沒有工作.就當對方沒有貢獻.
除非你能證明對方不帶小孩.不做家務.對家庭完全沒有貢獻...
如此法院才可能認定你不需要在這間房子的份額分給她.
流浪の旅人 wrote:
另外.
財產的來源.若是靠你努力賺來的.
那麼就是要分給對方一半.
但若是別人給你的無償贈與.又或是繼承遺產.
那都是你個人的.並不能算進分配的
請問這部分若是父母給予我的,該如何認定
用保單?還是匯款紀錄需要列印下來做紀錄呢?
以上再麻煩請您幫忙解答我心中疑惑
感恩,謝謝!
父母給你的.不就是無償的嗎?
就算是有償的.
比方說父母要你拿出300萬...
那麼他就有150萬的份額.
因為你拿出這300萬是婚後的財產.
所以她有權分一半.150萬.
就是如此...
所謂的婚後財產.
指的是你婚後花費勞力.心力.賺的錢.這一部分.
就算對方沒有工作.但是對方照顧好家庭讓你工作.所以你必須要分一半給對方..
至於其他的.像是繼承家產.又或是跟別人看在你個人身分給你的贈與.對方就無權要求這一部分.
流浪の旅人 wrote:
各位好,有些問題想...(恕刪)
法令在這 請參考
民法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
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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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夫或妻所取得之財產。但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所取得之財產,則一律推定為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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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你要保留在妳身上的保含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妳都要想辦法去證明,登記性資產要證明比較簡單(例如不動產),其他的就比較不容易例如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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