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大法官的解釋,本應該立法保障同性戀婚姻的權利,而這個解釋本身並未引起社會上太大的反彈。
2.原本多數人並不吝嗇給他人包容或祝福,雖然許多人也會對他人的婚姻詛咒,但往往無關是同性戀或異性戀,而是結婚者的品質和形象,例如土豪戀、爺孫戀不見容於輿論。
3.同婚該以民法或專法規定,本非爭點。
4.當然,如果同性戀者大多認定入專法是歧視他們,立法者如堅持入專法就會是歧視了。這就像明知用"支那"會讓許多人憤怒,仍使用這個詞彙當然就是存心歧視。
5.非同性戀者,理論上沒有能力感知同性戀者的想法,更不可能知道所有同性戀者的想法,要替同性戀者主張權利,當然很好,但是關於感知的解釋,例如入專法算不算歧視,這應該是同性戀者特有的解釋權;而誰如果要代表多數同志發聲,這個代表的授權必須有所根據。
6.現有的挺同政治人物或同運團體是否確實能夠代表同志表示意見,即"同婚入專法"是對同志的歧視?
7.當民法派堅持不入民法就是歧視,這個論述屬於同志群專有的感知,是情感問題,除了民法派要舉證這是同志的感知,專法派對於情感問題只能情感解決:即提供一個專法的版本讓多數同志認同該專法可以達到婚姻保障且不是歧視。
8.當專法派堅持入專法不是歧視而僅係立法技術問題時,民法派對技術性問題該技術解決,而非情緒解決,民法派該出一版能擺平專法派技術質疑的民法同性婚姻版本。
9.如果民法派版本足以面對專法派以至於非同團體的質疑,或在質疑下能提出增補解釋,即可降低大眾的疑慮也避免被造謠的空間,足使多數理性的人認同;而專法派或反同派如果再堅持有技術性問題,橫生枝節或誣做解釋,反將遭民意吞噬。
10.多數人不是同志,只能憑簡單的資訊認識同志,包含同運,但同運活動、遊行經常搞得很奇怪很暴露。
11.同意同志婚姻權不見得也包容性解放或開放助興藥物,就像吃牛肉麵不代表願意忍受裡面放太多辣椒或香菜,但許多同運就是除了同婚訴求外還偷渡了太多只有他們自己喜歡的東西。
12.同運以及網路的挺同同溫層的問題是,他們太醉心於以他們的方式向反同的人衝撞、示威、討戰、開嘲諷,而太少向那些他們認為沒有跟上他們進步思想的保守人士溝通;同運讓許多人忘記原本的善良和包容,選擇了憤怒和報復。
13.現有同運或政客中,未能提出服眾的民法版本,完全訴諸同運同溫層的情緒:我是進步思想你不同意你就怪物你就保守勢力,在無任何證據證明同志認定專法是歧視,且在授權不明,同志需求也不清楚的狀況下,直接認定專法就是歧視,然後訴諸直球對決。
14.如果同婚議題是人權價值不該直球對決來賭,該被檢討的是那個把同婚綁在戰車上直球對決的人,不該是被逼著表態的多數選民。
15.極端同運者,不選擇以理性溫情的溝通來取得大家的包容和祝福,以擴大自己的社會支持,卻整天討戰自命民主進步思想,但所有論點都將不完全認同她的打成保守落伍開嘲諷,最後在自己的同溫層中誤以為自己很強很厲害要求直球對決,輸了幾百萬票被打趴後再輸不起得靠北整個社會埋怨檢討他人。
結論是同志被討公投案反同的過挺同的沒過就是強烈同運者太惹人討厭造成的結果。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