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協議離婚不成 下一步該如何進展.....

我的背景,37歲,雙親不在無兄弟姊妹
女方38歲,雙親都在,家有房,小妹嫁到台北

我和女方式網路上認識進而結婚
兩個小孩,一個3歲女,一個5歲女。
會談離婚的引發點是在於中午我在餵小孩吃飯,
女方要帶小孩出去,我不肯我要小孩吃完飯後睡覺,然後我帶出去。
衝突不斷,女方就報警處理,
因為報警處理讓我覺得沒辦法與女方繼續生活下去。


最近跟女方談協議離婚
我的條件:
個人各自取的財產,拋棄剩餘財產分配。
2個小孩歸我,不請求女方付扶養費。
或2個小孩歸女方,男方(我)每月付小孩一名10000元,二名共20000元,年滿20歲為止。
或一人各一個小孩各自負責。
女方不願接收這些條件。

女方離婚條件(他們講的各退一步)
一人各一個小孩
男方(我)每月付小孩一名10000元,共10000元,年滿20歲為止。
給付女方贍養費
我也不願意接收這條件

協議離婚不成,請問我該怎麼處理及下一步。
如果要裁判離婚是否可以判離婚,法院的條件是否會向女方開的條件一樣
------
我沒親人問,
問專業律師都是說婚姻諮商或裁判離婚但細問各自步驟都開始講一些白講的話。
問朋友,我想都是同溫層,所以也不適很有參考價值。
問這邊是否有好的見解。
小弟感謝不盡
2018-12-01 19:1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協議
找法院判的話,你可能要舉證對方有過失


但是找法院判,女方是拿不到所謂的贍養費的

贍養費這部分不管於情於理於法都不需要給,不要被坳了
聽起來不是多麼嚴重的問題

不要離婚吧

雙方在氣頭上

過陣子在溝通看看吧......
一、如果只是一時口角鬧離婚,恐失之情緒化,理由也稍嫌薄弱,這種情況下,韓信能忍胯下之辱,看在夫妻情份及小孩的將來,不要往離婚的方向思考,應該努力守住這個家。但如果平日積怨已深、勢同水火,口角只是導火線,挽回恐已無實益。

二、離婚方式有二種,一是兩願(協議)離婚,一是判決離婚。
1、在不知雙方經濟能力狀況下(假設雙方經濟能力相當),你開的條件,其實依一般社會通念是蠻有擔當的,但感覺女方想拿你一筆錢,如果你不能接受,雙方難以達成共識兩願離婚,只有走向裁判離婚一途。
2、裁判離婚要有民法1052條的法定事由,離不離得成,單從樓主發文內容無從探知,如果一方沒有1052條的法定事由,雙方又不願兩願離婚,這個婚不好離。
3、如果離得了婚(判決離婚)才有後面贍養費、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問題,贍養費民法1057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三、結論
1、雙方如果不願協議離婚,也要看有沒有民法1052條的事由,法院才能判離婚。
2、贍養費要看一方會不會因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不是女方說了算,至於贍養費要給多少,也要看雙方經濟狀況而定。

四、樓主舉目無親,外無奧援,遇此人生大事(劫),思慮要更周延,謀定而後動,不可魯莽行事。

LLLLLEEEEE wrote:
我的背景,37歲,...(恕刪)


你外遇就要多給對方一點錢
才有辦法離婚
找法院判的話,你可能要舉證對方有過失


但是找法院判,女方是拿不到所謂的贍養費的

贍養費這部分不管於情於理於法都不需要給,不要被坳了
-------------------
贍養費這部分,謝謝您的意見,我會把持住。

舉證應該是有困難,雙方都無過失,
2位小孩從以前都是我在陪哄睡覺,各自洗一個小孩澡,家裡全部費用都我在負擔,
上班時間,中午休息時間買飯回家給小孩和女方吃,
3年前工作有困難時,公司長輩在協助我所以每天都10點左右回家,
那段時間除了中午買飯回家,晚上也買飯回家再回公司上班。
該我做的事我都有做。

今年8月初因女方母親肺癌末期,所以小孩都送去幼稚園,
女方不願意接受暫時零用金從7000減為3000元,其他生活費我負擔,
女方則去上班工作,
這段時間2名小孩都我叫起床,準備小孩幼稚園東西及送小孩,接小孩回家、洗澡吃飯及睡覺,
洗小孩衣服收衣服,小孩事情我全包,因為被女方嗆要我做好做滿。
我也真的做好做滿。
到現在女生發現有些事情他不做,也說不過去,所以有在洗小孩幼稚園的碗,洗小孩衣服收衣服。

離婚引發點是叫警察來,所以我真的沒辦法跟女生共同生活下去。

我目前的做法是叫女方共同負擔水電瓦斯費用及一名小孩幼稚園費用,
我不是很在意女方有沒有負擔這些錢,
只是要PUSH女方跟我協議離婚。

目前看起來裁判離婚是較無可能,
律師講的婚姻諮商我是聽得進去但我做不來,我完全不想要有復合的可能存在(有付費諮詢)。

協議離婚是比較可能,但協議條件談不成,所以現在只能比誰氣長?是嗎?
我有耐心我撐得下去。
看來女方還不想跟你離婚啊,所以條件還很有得談。

很多這樣談不攏的都先分居,然後一年拖過一年。
自己的妻小...為了叫警察而想離婚...
對方也不是對不起你,不能好好對待彼此嗎?
照顧自己的妻小,還是希望樓主能冷靜下來,好好跟另一半討論相處模式,把各自的稜角磨掉...
LLLLLEEEEE wrote:
我的背景,37歲,雙...(恕刪)


叫警察來是因為你有動拳頭嗎?
其實還有一條路走:分居

分居滿一年(或兩年)不往來,判決離婚也是會成功的

你就乾脆一點搬走,小孩帶走自己照顧
如果女方要小孩就給她,除非她開口,不然一毛錢都不要付,要付也只付孩子的扶養費

你沒有義務要給女方零用金

分居期間如果有同住,會被法院認定夫妻尚有情,所以分居是不往來的

此外,弄到報警的理由是什麼? 你有動手嗎?(比如說拉扯)
  • 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