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看到這大家也覺得是我當初太傻,沒寫清楚就簽字…唉…我…我真的知道錯了…也被唸到一度很想……嗯……
但還是很希望能夠找到一些解答,所以才來這邊問問大家…
這次主要是針對協議書內容第三項《贍養費和慰藉金》,由於當時填寫分擔金額時,寫到這一欄的下方,但當時雙方是知情,這款項是房貸分擔,並非標題所意
第二點是我於搬出家裡前跟前妻協議,這間房子我應當也要有買賣權及一把備用鑰匙(當然我有允諾不會擅闖),如此一來我繳的房貸才有保障,但前妻執意要求我把鑰匙留下,房子她自己會處理,當然我覺得不合理便反駁,而她最後說如果我要這樣,那房子她自己繳,我說好,就留下鑰匙搬離了。
所以從5月至今,我未曾匯過房貸給前妻,而如今她卻寄存證信涵給我,要求我補齊,並繼續履行合約…
其實這期間她偶爾都會line我,問我要不要匯款,但我都向她要求上述的兩個條件,但她都不答應,覺得我不相信她會賣房子…
但我卻發現他竟然掛“專任”給仲介…當時我不知道,覺得她為何只給一家賣,還說只能給一家,後來才知道他是掛專任…然後還給新竹區的仲介…(房子在竹縣),這樣賣要賣到何年何月…雖然我知道房子也不是說賣就賣,但至少分給多間仲介,曝光度也相較增加,推出機率也較大
所以我的訴求就是,我願意付出這筆錢,但希望能夠得到房屋的買賣委任權,但若她還是不答應,我又該如何是好呢?這樣只會無止盡的付錢,卻看不到結果…
麻煩有心的大大可以給我意見或私下再進一步了解,小弟萬分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