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離婚後,如果新女友要求男方,不能跟前任有任何交集或聯絡,甚至看小孩(上網看學校的照片也會介意),如果要付贍養費,請用匯款,被發現有跟前任有連絡或是偷偷看小孩的話,就掰掰了!!這樣的要求到底算是正常,還是太超過了一點?!想聽聽各位的看法,謝謝!!
PS.(新女友的地雷就是跟前任有交集!!)
sentra180m1 wrote:
請問,離婚後,如果...(恕刪)
為甚麼不能看小孩?
即使離婚了,你還是小孩的爸爸不是嗎?
很多人很奇怪耶!
以為離婚後不爭小孩的監護權,小孩就跟你沒關係了???
問題是等你老了病了沒人要了,或是死了,社會局還是通知你的小孩,負債的還是得申請拋棄繼承。
如果是這樣,離婚時直接簽同意收養書,讓媽媽再嫁也順便把孩子讓繼父收養,跟你完全斷絕父子關係吧!
簽同意收養書
你對他沒責任義務,他對你也沒責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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