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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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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各位耐心回覆,辛苦大家了,真心感謝!
2018-10-02 14:21 發佈
反收證反她父母的

自己花一些小錢了
一、女友滿20歲了嗎?

二、你的問題不只是法律,還有江湖事!他都敢糾人打你了!
1。法律:你現在就走進轄區警局,告他們殺人未遂。
2。江湖事:對方知道你住哪,真的動起干戈,你家人安危?下次再來家裏動手,你有殺死對方來保護家人跟這段愛情的決心嗎?

三、魯夫在對上羅布路基時也說過:「不戰勝的話,保護不了任何夥伴」。對方有無視法律的蠻橫,也有對你施展暴力的實力,你有什麼戰力可以抗衡?

說出來討論看看,好像要打一場戰爭,你總要先盤點一下自己的兵力,之後大家再一起擬定攻略。

順帶一提:不想被知道下落就不要隨身帶手機,這是常識。
謝謝你的耐心回覆

一、女友滿20歲了嗎?

A:滿了

二、你的問題不只是法律,還有江湖事!他都敢糾人打你了!
1。法律:你現在就走進轄區警局,告他們殺人未遂。

A:我當時真的打算提告,但是我跟他家人的共同好友希望我放棄提告

2。江湖事:對方知道你住哪,真的動起干戈,你家人安危?下次再來家裏動手,你有殺死對方來保護家人跟這段愛情的決心嗎?

A:當下我應該只會報警

三、魯夫在對上羅布路基時也說過:「不戰勝的話,保護不了任何夥伴」。對方有無視法律的蠻橫,也有對你施展暴力的實力,你有什麼戰力可以抗衡?

A:要人我是有,問題是我已經不想再跟道上扯上關係,已經脫離十多年了

說出來討論看看,好像要打一場戰爭,你總要先盤點一下自己的兵力,之後大家再一起擬定攻略。

順帶一提:不想被知道下落就不要隨身帶手機,這是常識。

A:這點我很清楚,但是礙於女友目前還是住在家裡,她家人只要找不到她人,就會又開始發作
asdfasdf123123 wrote:
各位朋友大家好小弟...(恕刪)



#1,先請問你女友幾歲了?

年滿20歲的成年人法律上就有居住遷徙的自由.
否則即構成法律上的"妨礙自由罪".(就算是親生父母也不能限制其自由)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

憲法第十二條:「人民有祕密通訊之自由」

#2. 被打的部份, 建議先去醫院驗傷, 保留證據. 對方刑法上的教唆罪傷害罪應該是跑不掉.
打了人還可以沒事, 這社會要法律警察幹麻? 提告只是一個程序, 只要法官開庭定罪前都可以選擇撤告.
這是你手中的一張牌, 多些籌碼才有更多談判的空間

#3. 你女友那邊要明確表示自己的(離家)意願. 不然到時只會變成你罔作小人.



=============================================
法律行為必須以行為人具有意思能力為前提,也就是對事物有正常識別
和能預見其行為可能發生如何效果的能力,稱之為「行為能力」。

不過,在日常生活中若對個人的行為是否賦予法律上的效果,
如果要就個案逐一認定審查,勢必不可能,而且也容易發生爭議,
既對當事人不利,對交易安全的保護也未必能兼顧。

於是我國民法乃以人的年齡為基礎,將行為能力分為三種:
1.完全行為能力,2.限制行為能力,3.無行為能力,並就其所為的法律行為賦予不同的效力。

分述如下:
1. 完全行為能力人:有兩類
(1)滿二十歲的成年人
(2)未成年人已結婚者
2. 限制行為能力人:
(1)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3. 無行為能力人:有兩類
(1)未滿七歲者
(2)受監護宣告者

nickdon168 wrote:
先請問你女友幾歲了...(恕刪)


謝謝你的回覆

我女友已經滿20了

我們對於未來也有所共識,她自己也說願意跟我一起走下去

她過往的感情經驗都是處於被傷害的一方,跟我在一起後,她說我總是可以輕易的了解她的想法,在她心情不好時我很能安慰她,這些都是她過往接觸的男人不曾給她過的,她也表示沒有如此幸福快樂過

但現在就是卡在她的心理狀態是非常緊繃的,而我與她又分隔兩地,我實在很擔心她在家裡會出事

她母親是那種想到就辱罵人,遷怒人,這麼多年來,很多跟我女友一點關係都沒有的事情卻硬要把她扯進來罵,而身為母親卻完全一點都不覺得自己有錯

她很希望繼續跟我在一起,也想搬離開那個家
我想潑你冷水
你只要跟她在一起
以她家的狀況
你還有你家人一輩子應該都不得安寧
一、你可以提告,但你不想。
二、你有戰力,但你不用。
結論:你手無寸鐵,戰力=0

其實告了、動手了又如何?你跟她父母日後還有見面的餘地嗎?雙方積怨會因此消弭嗎?

你這樣的事,去年9月在彰化的鄉下發生過一起,女方家長不止動手,還要求7位數。受傷的不只是男方當事人,還有男方父母。

放手吧!不是你不適合,是這個女孩(家庭)不適合任何外人介入。
放手、心更寬!

浪漫殺手自由人 wrote:
一、你可以提告,但...(恕刪)


根據以上大家的回覆

我是考慮女友如果以妨害自由告父母

我則是去申請保護令,這樣會不會比較好?
asdfasdf123123 wrote:
謝謝你的耐心回覆一...(恕刪)


當下你應該去驗傷
然後查看周遭有無監控錄影機 (路上的或是鄰人家的)

這樣自己才有底

你應該趕快去弄了
看她姐姐這個樣子,難講後續會如何

但同時你要思考,如果弄下去
跟女友家人的關係會很差喔

考慮到未來結婚或是一些林林總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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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也可以向警察申請

1.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2.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3.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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