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決
感謝各位耐心回覆,辛苦大家了,真心感謝!
一、女友滿20歲了嗎?
A:滿了
二、你的問題不只是法律,還有江湖事!他都敢糾人打你了!
1。法律:你現在就走進轄區警局,告他們殺人未遂。
A:我當時真的打算提告,但是我跟他家人的共同好友希望我放棄提告
2。江湖事:對方知道你住哪,真的動起干戈,你家人安危?下次再來家裏動手,你有殺死對方來保護家人跟這段愛情的決心嗎?
A:當下我應該只會報警
三、魯夫在對上羅布路基時也說過:「不戰勝的話,保護不了任何夥伴」。對方有無視法律的蠻橫,也有對你施展暴力的實力,你有什麼戰力可以抗衡?
A:要人我是有,問題是我已經不想再跟道上扯上關係,已經脫離十多年了
說出來討論看看,好像要打一場戰爭,你總要先盤點一下自己的兵力,之後大家再一起擬定攻略。
順帶一提:不想被知道下落就不要隨身帶手機,這是常識。
A:這點我很清楚,但是礙於女友目前還是住在家裡,她家人只要找不到她人,就會又開始發作
asdfasdf123123 wrote:
各位朋友大家好小弟...(恕刪)
#1,先請問你女友幾歲了?
年滿20歲的成年人法律上就有居住遷徙的自由.
否則即構成法律上的"妨礙自由罪".(就算是親生父母也不能限制其自由)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
憲法第十二條:「人民有祕密通訊之自由」
#2. 被打的部份, 建議先去醫院驗傷, 保留證據. 對方刑法上的教唆罪傷害罪應該是跑不掉.
打了人還可以沒事, 這社會要法律警察幹麻? 提告只是一個程序, 只要法官開庭定罪前都可以選擇撤告.
這是你手中的一張牌, 多些籌碼才有更多談判的空間
#3. 你女友那邊要明確表示自己的(離家)意願. 不然到時只會變成你罔作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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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必須以行為人具有意思能力為前提,也就是對事物有正常識別
和能預見其行為可能發生如何效果的能力,稱之為「行為能力」。
不過,在日常生活中若對個人的行為是否賦予法律上的效果,
如果要就個案逐一認定審查,勢必不可能,而且也容易發生爭議,
既對當事人不利,對交易安全的保護也未必能兼顧。
於是我國民法乃以人的年齡為基礎,將行為能力分為三種:
1.完全行為能力,2.限制行為能力,3.無行為能力,並就其所為的法律行為賦予不同的效力。
分述如下:
1. 完全行為能力人:有兩類
(1)滿二十歲的成年人
(2)未成年人已結婚者
2. 限制行為能力人:
(1)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3. 無行為能力人:有兩類
(1)未滿七歲者
(2)受監護宣告者
asdfasdf123123 wrote:
謝謝你的耐心回覆一...(恕刪)
當下你應該去驗傷
然後查看周遭有無監控錄影機 (路上的或是鄰人家的)
這樣自己才有底
你應該趕快去弄了
看她姐姐這個樣子,難講後續會如何
但同時你要思考,如果弄下去
跟女友家人的關係會很差喔
考慮到未來結婚或是一些林林總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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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也可以向警察申請
1.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2.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3.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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