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雙方已經協議離婚,只差簽名!但是女方傳來的協議書上有備註這條,我不是很了解,但是對方家長有承諾將結婚時的金飾跟財物歸還給我,如果我簽下去了!是不是之前口頭的承諾都不算?我因為她已經山窮水盡了!我太傻一直滿足她的購物慾,但是現實生活我還是需要那筆錢來過日子 請問大家有沒有什麼看法? Ps:我們沒有小孩也沒有共同財產,我也沒不忠!只是單純的個性不合! 請理性討論!別惡言批評!我已經夠慘了!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