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信,看到5月大法官釋憲文
民法排除同性婚姻自由規定 釋 748:違憲
仔細閱讀後,真的很替同志朋友開心
有這條釋憲,就像強心針
我是異性戀者,不懂同性戀者的愛情革命,也沒理由去評論,個人喜好皆不同
記得在大學時,在班會時,有位同學到講桌前跟我們講,同志遊行時間並希望我們有空到場支持,
宣傳結束後,班上一片寂靜,過五秒,
全班同學給予熱情掌聲,掌聲結束後,她羞怯地跑下講台回座位
當時我覺得她真的很勇敢
釋憲經過:
1.同性結婚登記被拒絕,司法救濟途徑後,聲請釋憲
2.臺北市政府也聲請釋憲,主張民法婚姻章規定違憲
司法院對此併案審理,並於三月間舉行言詞辯論。
民法排除同性婚姻自由規定 釋 748:違憲
大法官說明,雖然婚姻以保障繁衍後代的功能為考量,有一定道理在,
但目前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
也沒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的事由,
所以繁衍後代並非婚姻不可或缺的要素。又婚姻如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來考量,
也是合理,但容許同性婚姻,並要求其遵守婚姻相關權利義務規定,
也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的基本倫理秩序。所以基於這些理由,
不讓同性二人可以結婚,顯然是不合理的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不符。
由於考慮到這項議題的複雜性及爭議性,需要較長的立法審議期間,又為了避免立法延宕,
導致規範不足的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相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兩年內,
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逾期未完成法律的修正或制定,
同性二人仍可依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行使配偶的權利及負擔配偶的義務。
在這個充滿未知的世界,我們應該要用愛擁抱彼此
兩性愛情分類法,可能也要包含同性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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