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r wrote:所以有硬性規定第三項農曆三天是外加嗎?..(恕刪) >>>首先這是你們在法院的"協議"雙方如果協議說好 , 並不需要照調解筆錄的內容雙方沒辦法協議好 , 就依照筆錄或判決書上的內容第三項並沒有如第二項所寫 , "除第一項外"另加的寒暑假天數>>>照養小孩 , 應該是以小孩的最大利益為優先其次要看小孩的意願強摘的果子不甜雙方應營造良好的溝通機制 , 氣氛不要讓小孩為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