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 :
多年前朋友與澳洲籍的太太結婚,婚後生了一個女兒.兩人婚姻期間爭吵不斷
,近期太太開始有言語暴力及動粗的行為.為了排解紛爭,女方的親友也從澳洲
回來關心兩人的狀況.我朋友與女方親友長談後才發現,太太婚前在澳洲也有
失控行為與暴力傾向,但不清楚是否有就醫紀錄.目前我朋友希望太太能夠先
進行心理諮商,但是遭到拒絕,因此為了小孩的身心發展著想,決定離婚並爭取
女兒的監護權.但是由於太太跟女兒持有澳洲護照,想幫朋友問一下,在開始離
婚協議程序之前,如何避免澳洲籍的太太帶著雙重國籍的女兒離境? 謝謝
依照您所述,僅能在正式提出離婚訴訟時,
請法院發出暫時命令.然後由法院行文各機
場港口海關,執行女兒暫時不得離境的命令
是嗎?
但是又有一個問題,因為女兒的澳洲護照都是由
太太保管,如果太太沒有當場交出女兒的護照給
法院保管,在海關尚未收到暫時命令前出境,是否
就等於要出國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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