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我有一個朋友想和老公協議離婚(因婆婆很會挑撥是非),她自己草擬了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問我這樣子寫覺內容有沒有問題,但因為我沒結婚,也沒認識有這樣經驗的朋友,想請各位大大幫忙看看,目前小孩一歲半,2人分居中,大概的內容如下
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雙方共同負責(共同監護):
(1) 未成年子女在未入學以前,由雙方輪流照護、輪流居住對方住所,居住期間有需要購買小孩需要的大型硬體設備(不方便攜帶或固定式的設備,如書桌椅、腳踏車等物品),由照護方自行負擔,如有需要購買奶粉、尿布、衣服、鞋子等消耗品或軟性(必要的可攜式或穿戴類)物品,則由雙方共同負擔。
(2) 輪流照護居住期限以一個月為限,由輪到負責照護的一方於約定時間、地點來接小孩,照護的一方不得拒絕另一方的探視,雙方可約定時間、地點進行探視或出遊;經照護方同意,非照護方可於週末時接回住一天(如週六早上九點至週日下午三點),於約定時間結束時送回照護方。
(3) 每年於寒暑假時,雙方經對方同意可攜小孩出遊,寒假出遊最長可為3天,暑假出遊最長可為七天。如欲攜小孩出國旅遊,須告知對方出國行程、時間,並經對方同意。
(4) 有關攜小孩出遊之相關費用(如交通費、保險費、團費、住宿費等旅遊中所需的各種花費)由出遊方自行完全負擔,不得於小孩帳戶支出。
(5) 至子女就學年紀,由雙方共同協商依孩子人格發展、學業、就近接送及照護等各面向協商就學學校。就學後,再另行約定未同住的一方行使探視權的方式。
(6) 未成年子女生日前一日或雙方協議另定之時間,對方得要求探視未成年子女,並得攜其外出慶生。時間為生日前一日或另定時間之中午11時至14時。
(7) 每年農曆春節期間,除夕至初一可在男方家過年,初二到初四在女方家過年,雙方可依家庭生活作息需要另行約定接送及居住的日期時間,並於春節結束後,送回輪到照護的一方。
(8) 有關撫養未成年子女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由雙方輪流申報,如甲方輪第一年,乙方輪第二年。
(二)財產之歸屬:
(1)婚前個人所擁有的財產、物品仍歸個人所有。
(2)婚後雙方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擁有,債務也各自負擔,與他方無涉;雙方均不再依民法第1030-1條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並不得事後再要求任何補償慰問金
(三)子女教育及撫養費之給付:在子女未成年以前,教育及生活撫養費(簡稱撫養費),由雙方依不同的生活階段、就學階段與實際情況共同協商負擔方式,原則上雙方各負擔一半(說明如後),所有消費明細應設簿記載,並於對方行使探視權時一併交給對方檢視,給付費用直至子女大學畢業為止。子女如有醫療就診或手術治療、或其他看護照顧所需之費用,扣除保險給付金額後,由雙方共同分攤。
(1) 凡小孩因生活所需之必要花費或受教育所衍生出來的食(如學校營養午餐)、衣(制服費用)、住(住宿費)、行(上下學通勤費)、育(學費、學雜費、註冊費、補習費、課後輔導等等費用)、樂(校外教學、畢業旅行等費用),原則上雙方各分攤一半,如有特殊原因或其他需要,再另行協商。
(2) 其他非生活必需之相關費用,本協議書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如有特殊事項如出國留學或遊學,雙方再另行協商。
(3) 如有一方因故遲付撫養費超過三天或拒付撫養費,則自動喪失監護權,另一方得向法院申請強制扣押給付每個月一萬元的撫養費。(可以這樣寫嗎?)
二、本協議書所訂各條均經雙方同意,各無反悔;如有違約情事,則自動喪失監護權,由另一方完全監護?(可以這樣約定嗎?)
三、本離婚書約一式三份,男女各執一份為據、另一份送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之用。
謝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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