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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也能製造分居事實嗎?

有個認識的,說也說不聽。他和老婆生了小孩後卻要鬧離,當然老婆不答應($$$是問題)

老兄他準備要租間大廈(還家庭式的)自己搬出去住,說只要有租房合約

一陣子,就可以當分居事實,這樣就可以訴請離婚了。法律小弟不懂,

請教先進們,這行的通嗎?這當然不是幫自己問的。
2016-09-01 1:1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事實

王文華 wrote:
有個認識的,說也說...(恕刪)


可以當分居事實,但是能不能離成,又是另外一回事了!頭香!


王文華 wrote:
說只要有租房合約
一陣子,就可以當分居事實,這樣就可以訴請離婚了。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沒有分居........
JIN DER LAND OFFICE
分居雖然可以訴請離婚,並不表示就不需要做協議,雙手一攤連小孩都可以帶走或不理。
而且判決離婚在法律上是有條件的,並不是只要分居一段時間就能離婚。
男人們奉勸一句,外面的女人沒你想像的那麼好,熱情過了,還不如自己老婆好,不要賠了夫人又折兵,明知你有家庭還要跟你的也不是什麼好貨色,這種大多都是為了自己利益,想要錢而已,回頭是岸
樓主可以離家出走,另一半只能用不履行同居義務判離,但法律沒辦法強迫你睡同一張床
一般比較適用是警告逃妻那種 三年後分居成事實 以不履行婚姻義務訴請離婚

有個朋友老婆跟人跑了 避不見面最後就等時間到了 再訴請離婚
他老婆不告不履行同居義務來訴請離婚,

我看這老兄要拿什麼來訴請離婚,

他自己搬家就想離婚?

沒這麼簡單吧,

如果他老婆堅持不離婚,

你看法官會怎麼判...,

法官有自己的自由心證。

王文華 wrote:
有個認識的,說也說...(恕刪)

慘啊 何必當初

王文華 wrote:

有個認識的,說也說...(恕刪)

應該是不行⋯⋯但這種人不要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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