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認識的,說也說不聽。他和老婆生了小孩後卻要鬧離,當然老婆不答應($$$是問題)
老兄他準備要租間大廈(還家庭式的)自己搬出去住,說只要有租房合約
一陣子,就可以當分居事實,這樣就可以訴請離婚了。法律小弟不懂,
請教先進們,這行的通嗎?這當然不是幫自己問的。
王文華 wrote:
說只要有租房合約
一陣子,就可以當分居事實,這樣就可以訴請離婚了。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沒有分居........
JIN DER LAND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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