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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已解決)

先搬出去(相看兩相厭)
待他還完30萬
再過戶

謝謝大家的指教。
2016-07-12 9:48 發佈
1. 你可以搬出去,且不需要他同意。這是人身自由的選擇。
房子依然登記在你名下,所以就算他賣掉也是可以要求應得部分
千萬不要“過戶”給他,不然你什麼都沒有。

2. 頭期款部分如果你沒有白紙黑子,但是有當初的轉賬證明到他的戶頭,或是到房貸的戶頭,則可以有對等的證明代表你有出這筆錢。
所以,如果要打官司,這也是可以提出的證明之一。
相對的,如果房子交貸款的部分,雙方都有留下匯款資料,那些也是可以用來佐證雙方對這房子所付$的%. 換言之,賣出時也可以
主張依照所付的%來分。 但是這當然都是要走官司的。

3. 保人部分一般會有個期間(經驗一般是3年左右),如果你跟農會溝通失敗,那就是等到那個時間到,不要再去做“呆人”即可。
但是,如果你很急的話,就是以存證信函告知農會,再來是可以稍微查一下保人時間長短是否合理。 如果不合理可以向某些政府機構
提出申述,並轉告農會他們的違法行為。 進而快速的從保人的身份脫身。

題外話,這年頭啃老族和靠妹族也不少。 所以,認清趕快脫身比較重要。
所以目前房子持有人是妳跟妳男朋友各1/2?
若已經確定不在一起了
想簡單處理

叫妳男朋友把當初的頭期款30萬還你
妳把1/2持有過戶給他

不然就是談條件了
反正持有在妳手上
妳未同意情況之下(單方面偽造買賣委任書屬偽造文書罪)
他房子也不可能買賣
除非他擺爛不繳貸款
那貸款就有可能轉到妳身上了(因為妳是保人)
heavenguardian wrote:
1. 你可以搬出去,...(恕刪)


頭期30萬是我去合庫拿現金給他的,每月給他的房貸也是用現金。
所以沒有可以證明的東西= =
天啊
怎麼會遇人不淑
自己又有多少本事
嫌自己的女人這不好那不好的
這種垃圾快丟了吧
女人是娶回家寵愛的
找一個會疼妳愛妳寵你的男人吧
沒錢沒本事的男人
還要動女人的腦筋
真是沒用的爛咖

soulcomtw wrote:
所以目前房子持有人是...(恕刪)


他戶頭沒有錢
那如果貸款真的轉到我頭上,我該怎麼處理...?
如果不想在一起,應該協商賣掉房子吧,多年以前買的現在賣應該是賺的,你最有利的房屋登記共同持有是你最大的保障,怎麼可以過給他。 如果是我撕破臉寧願法拍都不要便宜他。

Rose1971 wrote:
天啊怎麼會遇人不淑...(恕刪)


總歸自己太笨,為了情字,一直放不下他。
也是有點奶媽心態,覺得他可憐。(每次吵架都是我先與他說話示好)
現在真覺得他有些可惡,處處計較。

御用點心 wrote:
如果不想在一起,應...(恕刪)


房子是去年買的=.=
應該是不可能賣掉的,畢竟他們租屋這麼久了,很想要一個家。
而我也於心不忍,讓無殼蝸牛好不容易找到一個殼了,卻又破碎了。
好聚好散吧,下一個或許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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