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研究過「夫妻財產分別制」的網友:
如果辦妥了之後, 夫妻之間有大筆的資金往來, 是否需要申報? 或有其他因素要注意?
例如:
A方拿出資金, 給B方買車, 然後登記在B方名下? or
A方拿出資金, 給B方, 用B方的名義投資公司? or
A方提供資金, 償還B方的債務? or
A方投資的獲利收入, 存入B方的帳戶? or
A,B雙方將每月收入存在同一個帳戶內, 然後雙方共同支用該帳戶?
另請教, 登記前的財產, 是否仍為兩人共用? 例如: 不動產, 股票, 汽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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