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談協議時,前妻有提到她有付孩子扶養費,所以希望報稅時她可以報扶養
孩子監護權是我的,協議書上並無註明,我可以拒絕嗎?
舉例較常聽見的幾個福利身分,如:低收、中低收、特殊境遇家庭、弱勢兒少生活扶助,審核標準除了基本的動產、不動產、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等條件,還會看小孩是雙方監護、單獨監護,由誰報稅扶養人。
直接copy某社會局網站福利補助申請部分訊息
A:低收申請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
(本市104年起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2,821元/人/月)。
2. 全家人口之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75,000元
3. 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價值不超過320萬元
註1: 全家人口範圍包含: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B:特殊境遇家庭
三、補助款項第五款,因離婚、喪偶、非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需單獨對於子女行使監護權,並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
(二)合法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不能工作。
(三)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致不能工作。
再舉例實務工作上遇過的例子(背景資料做過修改)
某媽本身經濟條件不佳,且單獨監護並實際單獨扶養四個未滿18歲兒少,評估了一下各項審核條件,喔!申請低收通過的話,家庭生活補助費5,900元,三個念國小的低收兒童生活補助2,600*3=7,800元,1個16歲念高中就學生活補助金5,900,前述共計每月就可以領12,600,生活壓力減輕了多少!但是去年姑姑報扶養這四個小孩,所以這些補助全部沒有了。全部沒有了。全部沒有了。
以上供參。當然如果樓主家裡經濟根本不需要擔心的話,你的疑問在經補角度來看可以不用管那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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