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和家裡的公主溝通過,雙方同意半年後離婚,但是對於小孩的扶養權,
雙方都有意願,對方家長已經直接說他有錢,願意打官司,請問如果要
爭取小孩的扶養權,我該怎麼做?要收集哪些資料呢?
說明一下目前雙方條件:
公主:已經2年沒有工作,之前工作是行政,薪水約30000
小弟:目前薪水48000,工作10年存款100萬
謝謝
crazydiamondc wrote:
覺得建議放棄扶養的 不然就是自己沒小孩 不然就是未婚 不然就是自己有小孩卻不疼的
小孩子自己生的怎會想要放棄扶養?
能爭 還是爭吧 有親戚 就是離婚 答應放棄扶養 現在聯想看對方都不給看 (我是不知道原因) 現在後悔的要死 只能想念而以
等到有天 你想要跟你小孩在一起而每天每星期只能偶而看到你就後悔死~~
也不是一定是這樣
我朋友最近離婚 也是放棄監護權
因為對方揚言要不擇手段搶小孩 我朋友也沒有資源可以打官司
另 他也不希望孩子看到這樣爭奪的場面 只要可以探視就好 以將來還能和平往來為主
你問他愛不愛孩子?
愛,他當然愛 當初背在身上無數個月 經歷孕期各種大小不適
接著又在手術房挨了七刀才生出來的寶貝 怎麼不愛?
就是因為愛 所以願意放手 只要可以看到小孩平安就好
爭 也要有能力照顧 一切以孩子最大的福利為參考
爭取監護權卻又不好好照顧 這個比放棄監護權更加的可惡 根本誤人子弟
共同監護更是千萬不要 光是一些文件/政府或學校的通知 要監護人簽名就頭大了
對方如果常常消失/擺爛 一切就會變得很複雜
樓主結婚只有三年 孩子應該還非常小 如果開家事法庭
除非配偶有極嚴重的問題(外遇/牢獄/娘家無法支援等...) 不然通常是幼子從母
也有媽媽沒有工作 但法官還是把孩子判給媽媽 然後要求爸爸每個月匯生活費給媽媽跟小孩的例子
畢竟生母還在 又無重大過失 法官不一定會放棄幼子從母的原則 讓小孩離開生母給外面的保母照顧
如果樓主要爭扶養權 樓主要想的是 能不能提出更好的教養方案 證明"孩子給我照顧更好"
如果事實上樓主無法給孩子更好的照顧
那就是只要探視權 每個月固定匯款過去 約定探視時間 這樣最單純
但要約定好明確的探視時間 每個星期幾到星期幾/幾點到幾點/可不可以過夜/三節過年怎麼過 在哪過
這些都要明確的寫清楚 千萬不要寫"隨時可以探視" 這樣等於隨時都看不到= ="
如果寫隨時探視 你會發現不管你甚麼時候去 孩子都很忙 永遠在生病 他們永遠不在家...會非常的麻煩
孩子不是寵物 不是給他吃喝 給他毯子 偶爾帶他出去大便就可以
要去爭監護權 要摸著良心去問自己 - 孩子跟我 真的比較好嗎? 不要為了爭而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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