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惱
前陣子保護令才發,內容說我對妻小暴力相向,但我未曾動手打人,但小孩出庭也作證我有暴力行為,打媽媽但她沒有驗傷單可佐證,說我不陪小孩只打電玩,這個我承認我是很迷,還有我不喜歡她回娘家,以上種種指控讓保護令核發了,目前依法院的保護令內容,按時接送探視小孩。
但今天受到法院通知離婚調解,內容有3項證物,證物1當初協議離婚破裂的協議草稿,說是我無意維持婚姻,但當初提離婚的是她,我不願意離,她才去備案申請保護令的,證物2小孩跟她的戶籍謄本,說我們沒有同住無夫妻之實,還有小孩是他獨力照顧,所以要求每個月每個小孩1萬的教育費,但小孩戶頭是依保護令內要求她可以將母子三人遷出才變成獨力照顧,並非我趕走她們的,物證3就是保護令了。
若不願意接受法院調解離婚,需要開庭嗎?若開庭前面我不同意法官院調解是否對我不利。
保護令都核發了,我也沒有再對她們有不好的行為,基本上只有跟小孩接觸,我也不想見到她,當初質疑她跟同事的曖昧關係,跟欺騙我加班的事,沒證據之下,反而報案告我家暴。
shiao123 wrote:
苦惱前陣子保護令才發...(恕刪)
有什麼好苦惱的.
既然對方不願和你在維繫婚姻及家庭, 那就是好聚好散.
誰主動提出向法院訴請離婚裁判. 是要提出證據事證等.
保護令, 只要不去干擾申請者, 有和沒有是差異不大.
你是小孩的父親, 是有"監護權"及養育責任.
當然, 你可以選擇拋棄, 既然對方已經要養.
謄養費, 好像是提出者要付, 你有錢也可以給"當做是切斷關係的補償"
這都是可談, 只要雙方同意即可, 白紙黑字.
調解會, 因為法院有相關程序會比較複雜, 訴訟前會先開調節庭
不接受調解, 才去跑法院程序
調解成立是有法律效力.
吃虧也是佔便宜, 佔了便宜也是吃虧, 誰都有損失及獲得.
好好談, 好好來溝通.
不一定要請律師,
除非是要爭取權利時, 律師是訴訟代理人(會比較知道細節)
在調解時, 您不知權利是否有損或要爭取, 是可以問,
調解者是第三方公正者, 不會偏你也不會幫他.
法院訴訟時, 法官也是公正者, 可以問, 但法官不一定會回答.
ps, 女方再怎麼蒐證要離, 就簡單一點, 離就離及該付多少就給, 直接一刀兩斷永不往來(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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