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會議
某姐妹的先生(女婿)嗆丈母娘不公平,錢都給某位小孩,要丈母娘說清楚講明白給答案
那位姐妹都不說話,就站在旁邊看
其他是姐妹的女婿從以前開家庭會議都不會在場
有小孩也說父母的錢要給誰,那是個人自由
反正那位女婿來,就是一副興師問罪的口氣態度
開完會後
某位小孩就line那位姐妹以後開家庭會議只能有爸媽及小孩參加,閒雜人士不能參加及干涉
那位姐妹回line,說不尊重她老公,什麼是閒雜人士
某位小孩也回,女婿嗆丈母娘,想要什麼尊重
在01上的大都是男生(是女婿也可能是岳父)
你們覺得這位女婿需要怎麼樣的尊重
所以他是外人沒錯啊
1 女婿沒有繼承權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2 繼承取得之財產,不屬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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