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跟跟另一半感情不睦分居中但還未離婚,孩子都住在她那,孩子蠻小她就帶孩子去讀幼幼班
讓我無法帶小孩,想問一下如果我逕自去幼稚園直接表明身分將小孩帶回會有法律問題嗎,
因我問過幾個同事他們都說幼稚園一定不讓你帶回的甚至會報警,若是警察到場我該如何處理
eclipseboykimo wrote:
目前跟跟另一半感情不...(恕刪)
實務上,幼稚園會依往例,不會輕易將小孩交給沒見過的人,就算是親爸也一樣。
尤其以前有曾發生從來沒有接過小孩的親爸帶著小孩去燒碳的案件。
我砲故我在
刑法第241條第1項、第3項所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所保護之法益,乃家庭之圓滿關係及家長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監督權。次按未成年之子女,其父母在法律上均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所侵害,以父或母一方之不法行為,使脫離他方親權時,仍應負刑事上相當罪責(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504號判例要旨參照)。可知該項略誘罪之規定,並未就犯罪主體設有限制,享有親權之人,仍得為該罪之犯罪主體,即於有數監督權人之情形下,若有監督權之一方對於未滿20歲之被誘人施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法手段而予以拐取,或有監督權之一方以和平之方式得被誘人同意或非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違反被誘人自主意願之方法,使未 滿16歲之被誘人脫離原來之監督權狀態,而置於一己實力支配下,使其與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仍應有該條項之適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9號)。
ccy4343 wrote:
樓主如果是離婚小孩監...(恕刪)
你我都不是版主,回答和討論都應該嚴謹些,畢竟風險不是由我們負擔,寧不慎乎?
又,有無實務判例指出離婚與否與略誘罪成立與否之關聯,還請兄臺不吝賜教。
我倒是可以在這裡再提出更多相同的實務看法:
刑法第241條第1項之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之罪,所保護之法益,在保護家庭間之圓滿關係,及家長或其他有監督人之監督權。該項略誘罪之規定,並未就犯罪主體設有限制,解釋上享有親權之人,仍得為該罪之犯罪主體,即於有數監督權人之情形下,若有監督權之一方對於未滿20歲之被誘人施以略誘行為,使脫離原來之狀態,而置於一己實力支配下,使其與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因而侵害他方之監督權,仍應有該條項之適用(參照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504號判例、93年度台上字第4335號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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