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離婚問題去詢問律師
律師說
協議離婚、花錢了事
又說
也不是一定要那十條才能離
我真的不明瞭律師的用語
可以請熟悉法律的先進給予提點
感恩……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離婚,可經由下列方式進行:
1.協議離婚:雙方簽署書面文件(離婚協議書),並經兩位證人簽名,當事人雙方須共同前往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手續才算有效完成。但未成年人離婚,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雙方)
2.調解或和解離婚:根據民法第1052條之1「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行消滅。」當事人在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的那一刻,離婚就生效了,法院會直接通知戶政單位登記離婚,當事人只要在接獲法院正式調解筆錄後,持筆錄前往戶政事務所更換身分證即可。
3.就是上面1052條的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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