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另一半因吵架把小孩帶回娘家,最近遭老婆申請保護令已核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為雙方共同執行負擔,其戶籍可遷移至娘家。
問過書記官此保護令並未提及需負擔任何費用,但她可以申請訴訟贍養費用。
請問有經驗的大大,如果她申請贍養或教育費,法官核定的基準為何?若她未曾向我聯絡要錢,而我也未主動提供贍養或教育費,是否構成遺棄或其他罪狀?
我實在不太想給予她金錢,因她在法院開庭時說我經濟能力不好,不夠養家活口的說法太可惡了,畢竟我的月收入是她的2倍,而且錢都是她在管,我的零用錢也是。
1. 甲乙夫妻離婚協議小孩共同監護,週一至週五小孩住在甲方處,週六日住在乙方處,週日晚上送回去。可是乙方於週日晚上不依協議送回小孩,甲方報警極可能不被受理。原因是雙方都是監護人,如果單方監護警方會協助。
2. 小孩萬一意外送醫而要緊急手術開刀,當然是要監護人簽字同意。可是另一共同監護人無法及時趕到,醫師極可能自保而放手不管了。在學校也是一樣,老師交代學生帶文件回去要家長簽字蓋章時,若是共同監護就會多一些麻煩就是了。
將來如果告到法院,法院具有止訟息爭的功能,若是裁定共同監護豈不是在製造爭執糾紛!因此,法院一般不會裁定共同監護而是單方監護。
二、小孩撫養費(贍養費) ,法院原則上判兩人負擔各半。
三、「若她未曾向我聯絡要錢,而我也未主動提供贍養或教育費,是否構成遺棄或其他罪狀? 」不會有什麼罪。撫養費跟親權(監護或探視權) 是兩回事不要混為一談,即使一輩子不探視小孩也有責任負擔撫養費。不過,依據民法126條規定,撫養費(贍養費) 請求權時效為五年。一旦超過五年,時效就會消滅。
ccy4343 wrote:一、最好不要共同監護,現在我想到其壞處:...(恕刪)
其實我們沒辦離婚,因為我並沒有做錯事,是她想離不成,就帶小孩回娘家,我也是去帶了好幾次,都是丈人出來把我洗臉完就把我趕走了,實在是"歹後頭",想逼我主動提離婚或同意離婚,但我不願意,後來才用之前的驗傷單去申請保護令(哪次未核發已撤銷),現在核發了保護令,我只怕沒養她或小孩會不會又被告上法院?或是她以保護令提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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