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播出, 某男熱戀時買屋登記給女友, 後來分手想拿回房子被拒, 只好法院見.
後靠舉證出資者是他, 法官才判房屋還他.
只能說他當時被愛給迷昏頭了.
交往時送送小礼就好, 不要還沒結婚就送房的.
比較有點常識的,會將房子登記在2人的名下,
真的愛到卡慘死的,就是直接登記給女方,
如果2人感情順利結了婚,就沒有什麼問題,
但有些就是真的很不幸的,沒能結成婚還分手分得很難看,
如果是預售屋,就有人要來換約改名字了(這還好處理),
比較麻煩的就是成屋,那個就要舉證資金來源,
只要證實資金是男方出的,法律上就認定房子是男方的,
畢竟以前有過新聞,有女方就是要騙一棟房子的心態哄男人結婚,結果房子到手後就分的案例,
再加上我之前幾個同事,在婚前都要男方在女方家附近買房子,結果男友買了後,2人卻分手了...
結果搞得男方怕觸景傷情,只好將房子賣了,白花了一堆的規費和仲介費,
所以婚前買房,不只名字是登記在誰名下會有問題,就連地點都會有問題,
因為很多女生說要離娘家近的理由要男方買在娘家附近,
結果婚沒結成,2人連見面都不想見,那個房子頓時變燙手山芋,
所以如果2人有成家共識,其實婚後再買房是比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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