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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沒辦戶口..還有法律效力嗎?

一位女姓朋友已經結婚.有公開宴客,婚紗...全部都有做... 但是老公都沒去辦戶口登記,老婆想要離婚,因為老公婚前婚後變了樣,不務正業,好手好腳沒去找工作,整天疑神疑鬼...還有很多事情........所以老婆想要離婚....這樣的話,可以去法院申請婚姻無效嗎??謝謝!!
2007-09-30 21:5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戶口 法律效力
現在的婚姻要婚姻登記才算有效婚姻喔!!!!!!!

依我國民法第982條規定,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以前是要公開儀式,現在這項"儀式"已經非結婚要式了...
所以結婚一定要做結婚登記,不然是沒有結婚效力的喔!!

[更正,在明年五月以前新法尚未正式施行,所以公開儀式,兩人以上證人仍然算是有效婚姻!!]

不過...樓主...結婚登記跟戶口登記好像不是一個概念????
你確定是戶口登記嗎????


而...夫妻的一方向法院"聲"請婚姻無效...(想法院請求是用"聲"請,而非"申"請)
要符合法定情況,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我記得今年的五月份才修正民法,
明年開始施行,結婚需登記,

也就是說到明年五月以前,
結婚只是儀式婚,不需要登記,

有二人以上的証人,有公開的儀式,
婚姻即為有效,

所以無法申請婚姻無效之訴哦,
還是得辦理離婚才行~~

剛查了一下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1.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之民法第 982 條之規定,自公布 後一年施行。
可是登記不是要拿雙方的身份證,印章,還有喜帖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嗎? 這樣雙方的身份證配偶欄上面才會有對方的名字? 對吧....現在是男方都沒去辦理,那..還是有婚姻的效力嗎? 女方如果躲起來...那...可以登報警告逃妻嗎?
那如果躲到5月之後..是不是就算婚姻無效了? 謝謝!
8822fg wrote:
現在是男方都沒去辦理,那..還是有婚姻的效力嗎?

意思是女方有嗎?...
戶政機關有這麼散喔@@"....一人也能做結婚登記啊

有公開儀式,兩人以上證人見證,就足以認為是有效婚姻了!

8822fg wrote:
女方如果躲起來...那...可以登報警告逃妻嗎?

這...不太懂耶....
...我也能登報警告XXX總統別把經濟搞爛吧....
真的不太懂你的意思...

8822fg wrote:
如果躲到5月之後..是不是就算婚姻無效了?

想太多了...
除非是明年五月以後"才結婚"...
8822fg wrote:
可是登記不是要拿雙方...(恕刪)

這是入籍...
沒有去辦理結婚登記的話..只會罰錢...
應在公開儀式後..拿結婚證書.在一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的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不然就是罰錢..
所以說...他們有宴客,沒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入籍...還是有算婚姻成立....要分手的話,就是一定要辦理離婚手續?
8822fg wrote:
所以說...他們有宴...(恕刪)

目前為止..確實是如此..
目前看來狀況是如此
有公開儀式但未去戶政機關做登記
其婚姻關係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當時未做登記現在想離婚會蠻尷尬的
必須要先去辦理結婚登記後才能去法院聲請離婚
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
嫁給婚前婚後兩個樣的男人,這種女人好像不在少數
是太急了沒時間看清楚他個人的"特性",還是被愛沖昏頭?
或者是被騙去結婚的?
既然女方堅持想離婚,還不要訴請離婚吧!因為那十項要件應該沒有成立的!

叫雙方家長出面"協議離婚",離婚有兩種,就是"協議離婚"跟"訴請離婚"
這樁婚姻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如果離婚協議達成,雙方簽下了離婚協議書,
要再到戶政機關先補辦理結婚登記(超過一個月要罰幾百元),再辦理離婚登記,因為我國離婚採登記制,

當只有一方想離婚時,尤其是女方想離婚時,女生才會發現"結婚容易離婚難"
除非對方符合訴請離婚的要件,就可以直接請法官訴請離婚!
不然,要男生點頭願意簽字,這中間可能會讓妳心力憔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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