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女姓朋友已經結婚.有公開宴客,婚紗...全部都有做... 但是老公都沒去辦戶口登記,老婆想要離婚,因為老公婚前婚後變了樣,不務正業,好手好腳沒去找工作,整天疑神疑鬼...還有很多事情........所以老婆想要離婚....這樣的話,可以去法院申請婚姻無效嗎??謝謝!!
依我國民法第982條規定,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以前是要公開儀式,現在這項"儀式"已經非結婚要式了...
所以結婚一定要做結婚登記,不然是沒有結婚效力的喔!!
[更正,在明年五月以前新法尚未正式施行,所以公開儀式,兩人以上證人仍然算是有效婚姻!!]
不過...樓主...結婚登記跟戶口登記好像不是一個概念????
你確定是戶口登記嗎????
而...夫妻的一方向法院"聲"請婚姻無效...(想法院請求是用"聲"請,而非"申"請)
要符合法定情況,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那如果躲到5月之後..是不是就算婚姻無效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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