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老婆因為個性不合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我老婆是那種粗線條,最近受不了想離婚,我們有個一歲大的女兒,我們都很愛她但是我想要女兒的監護權,我該怎麼做.
我們對婚姻都很忠誠沒有在外面亂來也都有個正當工作雙方家庭也都正常,我能夠爭取到女兒的監護權嗎?
不是外遇的話問題應該不是很嚴重,靜下心來想想你們一開始怎麼會喜歡上對方的呢?
人是可以隨著環境狀況就調整的,各讓一步別爭那一口氣,或許情況可改善~
置於離婚後的監護權,若你們能協調出小孩歸誰的話那應可不用上法院,若上法院的話
法官自然會派社工到雙方家庭做訪視,並了解小朋友的意願,以你小朋友未滿1歲法官
應該會衡量雙方家庭狀況生活品質做考量。
若雙方離婚無法經由雙方協議離婚的話,會進入調解庭(委員會),若經數次調解庭調調解不成的話,
才會進入法院程序,接下來這程序可能會走上半年以上有可能一年也無法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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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除非是雙方協議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若一方不想離時,此時就必須經由法院判決離婚,
而依現行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一方要離婚,須他方有十款不堪同居的事由才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這十款事由分別是:
1. 重婚。
2. 與他人通姦。
3.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規定有前十款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所以離婚必須是其中一方對婚姻無法繼續維持負有責任時,他方才可以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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