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A是個好好先生,他的老婆是個超級爛人,欠一屁股賭債卡債,不照顧小孩,整天常不在家裡,回到家只會找人夫A出氣或是打罵小孩,人夫A曾提過出離婚但是他老婆拒絕簽字(揚言故意要折磨他老公,不讓他好過)
精神折磨好幾年人夫A最近終於看破想逃離這一切了
方案是帶著孩子一起遠走他鄉,就算辦不了離婚也要離開這爛女人
問題重點來了
如何不被他這個爛老婆找到他的行蹤,居住地點?有何方案?
因為人夫A把他的困難告訴我們這群朋友後,我們身為朋友就是想辦法讓他盡量和平的擺脫這個麻煩
因為人夫A要自己要逃離到外縣市讓他老婆找不到是簡單,問題是小孩問題,牽涉到小孩轉學和戶籍問題,最後他的老婆一定有辦法根據小孩的戶籍而查出他的新住所
然後又開始整天來找麻煩惹事情鬧事,人夫A又將陷入以前的惡夢生活迴圈,生活將毫無生活品質可言
所以結論,請01神人們有何解決之道,在不違法盡量和平的方法下,如何徹底擺脫這個爛女人,讓她找不到他們的新住處和小孩新學校,能讓她再也不要來打擾他和小孩的生活
MeSoHoney wrote:
台灣的司法還沒爛到先...(恕刪)
不是先告先贏 躲也不是辦法
什麼狀況下,可請求離婚?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條修正後,適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間)
3.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
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看是否符合3.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在內線開著TOYOTA被外線的TOYOTA超車!!!你說悲不悲哀!慚不慚愧!丟不丟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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