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刑法:第 二百二十七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
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
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
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
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0 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16歲以下...
16歲以上...未滿18歲...
兩情相悅做愛做的事無罪嗎?
3.從以上的解說可知,慕懷與未滿十六歲之涵煙為性行為,雖然經過涵煙的同意,但慕懷還是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姦淫幼女罪,只是,如果慕懷為未滿十八歲之人,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且是屬於告訴乃論,即須有告訴權人如涵煙的父母提起告訴,法院始得受理。
請注意:男方已滿20歲;女方則是滿16歲,未滿18歲
兩小無猜,合意性行為,是男女雙方都互相犯罪...若有一方已成年,不適用...最重仍觸犯刑法第240條,241條...
PS:
性平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king97878 wrote:
小弟貼給大家看,
來了01,要有真相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年輕人,不懂,,,,貼在此,讓大家....多用上面的頭思考....
宣導正確法律常識的一定要推一下.
很多不懂法律的人, 以為法律是「保護有錢人」的.
事實上有錢人只是出得起錢來請懂法律的人來幫他.
沒錢的人懂得法律, 也能保護自己.
而知識的獲得, 只花一點時間(有時候只要花十秒鐘google,
相關法條或案例花五分鐘看), 不需要花錢.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
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
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
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3.從以上的解說可知,慕懷與未滿十六歲之涵煙為性行為,雖然經過涵煙的同意,但慕懷還是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姦淫幼女罪,只是,如果慕懷為未滿十八歲之人,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且是屬於告訴乃論,即須有告訴權人如涵煙的父母提起告訴,法院始得受理。
雖然不知道這篇文章是從哪篇文章衍生出來的
不知道原PO刻意把重點紅字標在父母提起告訴和未滿18歲是甚麼意思?
民法上女生16歲就可結婚
有可以結婚卻又不能打砲的八卦嗎?
順便附上知識+更詳細的回答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080701358
king97878 wrote:推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刑法:第 二百二十七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
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
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
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
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0 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16歲以下...
16歲以上...未滿18歲...
兩情相悅做愛做的事無罪嗎?
3.從以上的解說可知,慕懷與未滿十六歲之涵煙為性行為,雖然經過涵煙的同意,但慕懷還是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姦淫幼女罪,只是,如果慕懷為未滿十八歲之人,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且是屬於告訴乃論,即須有告訴權人如涵煙的父母提起告訴,法院始得受理。
請注意:男方已滿20歲;女方則是滿16歲,未滿18歲
兩小無猜,合意性行為,是男女雙方都互相犯罪...若有一方已成年,不適用...最重仍觸犯刑法第240條,241條...
PS:
性平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恕刪)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