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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小無猜,合意性行為....法律宣導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刑法:第 二百二十七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
          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
          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
          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
          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0 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16歲以下...

16歲以上...未滿18歲...


兩情相悅做愛做的事無罪嗎?

3.從以上的解說可知,慕懷與未滿十六歲之涵煙為性行為,雖然經過涵煙的同意,但慕懷還是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姦淫幼女罪,只是,如果慕懷為未滿十八歲之人,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且是屬於告訴乃論,即須有告訴權人如涵煙的父母提起告訴,法院始得受理。


請注意:男方已滿20歲;女方則是滿16歲,未滿18歲


兩小無猜,合意性行為,是男女雙方都互相犯罪...若有一方已成年,不適用...最重仍觸犯刑法第240條,241條...


PS:
性平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2014-01-03 17:52 發佈
樓主可以不要這麼專業嗎?

其實我看到那篇文章的時候就想貼法條出來
不過想想還是算了

希望女方父母不會看到那段
小弟貼給大家看,

來了01,要有真相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年輕人,不懂,,,,貼在此,讓大家....多用上面的頭思考....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king97878 wrote:
小弟貼給大家看,
來了01,要有真相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年輕人,不懂,,,,貼在此,讓大家....多用上面的頭思考....


宣導正確法律常識的一定要推一下.

很多不懂法律的人, 以為法律是「保護有錢人」的.
事實上有錢人只是出得起錢來請懂法律的人來幫他.
沒錢的人懂得法律, 也能保護自己.

而知識的獲得, 只花一點時間(有時候只要花十秒鐘google,
相關法條或案例花五分鐘看), 不需要花錢.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bluesystem wrote:
宣導正確法律常識的一...(恕刪)


的確,,,

不過,對法條還是要有認知...

看那一篇,

簡單的刑法227條,240條或241條....有些年輕人不懂事,老解釋16歲以下....

光~~性交:撫,觸,異物...不一定什麼插入...就會構成了...

尤其現在的法律,性騷擾...每個人都要很小心...

小弟看了那篇,只有"苦笑"....

最怕的是:犯法了,還大言不慚....

幸好,有來01....有真相...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刑法:第 二百二十七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
          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
          六歲
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十八歲以下
          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3.從以上的解說可知,慕懷與未滿十六歲之涵煙為性行為,雖然經過涵煙的同意,但慕懷還是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姦淫幼女罪,只是,如果慕懷為未滿十八歲之人,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且是屬於告訴乃論,即須有告訴權人如涵煙的父母提起告訴,法院始得受理。

雖然不知道這篇文章是從哪篇文章衍生出來的
不知道原PO刻意把重點紅字標在父母提起告訴未滿18歲是甚麼意思?


民法上女生16歲就可結婚
有可以結婚卻又不能打砲的八卦嗎?


順便附上知識+更詳細的回答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080701358
那樓自爆了...


版大要不要來個前情提要阿...

話說...他下午可忙了....


嘻嘻,好文章,挺希望那種二十二歲還裝死女方父母不接手機

卻懂不拒絕把小女友帶出去的被告樂一下

當他女友也挺倒楣的,誘拐未成年都給他說的振振有詞
king97878 wrote: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刑法:第 二百二十七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
          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
          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
          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
          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0 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16歲以下...

16歲以上...未滿18歲...


兩情相悅做愛做的事無罪嗎?

3.從以上的解說可知,慕懷與未滿十六歲之涵煙為性行為,雖然經過涵煙的同意,但慕懷還是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姦淫幼女罪,只是,如果慕懷為未滿十八歲之人,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且是屬於告訴乃論,即須有告訴權人如涵煙的父母提起告訴,法院始得受理。


請注意:男方已滿20歲;女方則是滿16歲,未滿18歲


兩小無猜,合意性行為,是男女雙方都互相犯罪...若有一方已成年,不適用...最重仍觸犯刑法第240條,241條...


PS:
性平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恕刪)


我終於找到那篇文章了

女生已經滿16了 頂多也只能告240 241吧
女方家長也要有證據證明男方有誘使女方脫離家庭或其監護人之事實罪名才會成立
父母管不動女兒自己不回家
是要怎麼告男生呢?

這篇的宣導配合那個案例不太算宣導
反而應該有點算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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