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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 婚後還貸款

借用一下奇摩知識+看到的資訊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62103613
也就是說,房子是婚前「夫」買的(想必登記在夫名下吧?)。
若是這樣,對不起,房子沒得分,全部是夫的,關鍵字:婚前!
如果妻可以舉證「婚後」貸款出過多少錢,這個錢可以在法庭上討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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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發了一篇文,文中討論到夫妻財產問題,有人說離婚時全部財產債務對分
可是再看到奇摩知識+的資訊,原來夫妻還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那如果結婚的AB雙方,若A方婚前買房,婚後所得全繳貸款,B方婚前存款及全部所得皆貢獻家用
萬一不幸離婚,B不就吃虧吃大了?

我的上一篇發文中,情況屬於於B邊。我提到要求共同持有,還被部份人砲轟到體無完膚
這篇重點不在因上篇文章而要討拍,只希望有經驗或看過類似事件的人,分享一下經驗談~~
2013-11-13 1:5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貸款
B方可以舉證自己在日常生活開銷多少

把收據整理一下

讓法官給些同情票

但是狀況還是很不利
簡單三個字: 靠 自 己

房子自己買,小孩自己養,生活自己理,就不怕被別人佔便宜
對,情況對妳不利..
妳沒有辦法每一樣開銷都拿出證據來的,

我家人也有跟你一樣的案例,最後婚沒有結成,
訂婚前分手了,交往了七八年吧!!
不過也好啦,總算看清楚對方的真面目,
我不懂怎麼會有這樣的人..妳前任男友應該知道妳小有存款,
如果妳是月光族,卡債一族,我不相信他還會跟妳求婚,
烙跑都來不及了~~

妳要求其實不過分,我弟當年買房子,我爸贊助一百萬,親家也贊助一百萬,
其他小倆口自己想辦法,我媽媽就有說,房子要登記共同持有,不可以只寫我弟名字,
老人家都會這樣說了,妳所提議的並不過份...

這裡好像男性網友比較多,所以很多回文都在酸妳,
但是如果在其他女性媽媽佔多數的網站,情況應該是一面倒..
不要放在心上,前任男友是怎樣的情形,自己最清楚,
金錢觀念不合的,早點分開比較好,我說真的~~
免得婚後為了錢吵架,吵到後面感情也會變薄了!!

樓主妳好,

妳所貼的知識家中的解釋應該已經很清楚了
婚前的資產屬於個人, 婚後的資產屬共有
所以若婚前A方買房, 房子歸A方的, 而婚前B方的存款則歸B方的
婚後若是由B方負擔生活費的話, 這個確實很難要得回來
若是真的有必要分得這麼清楚的話, 那我建議如下
1. 財產分開制, 婚前就協議財產分開, 婚後所有的共同花費共同負擔(分攤比率可以協調), 白紙黑字講清楚
2. 財產共有制, 但是也是先協議好房貸不要由A方獨自負擔, 改為每個月AB雙方同負擔房屋貸款(負擔多少錢講清楚), 因為B方有負擔部分貸款了, 所以A方就有錢可以負擔共同的生活費了, 這樣若是有甚麼萬一, 至少B方還可以要回所繳的貸款部分

樓主另外的討論串我也看了, 我認為樓主不需要想太多, 就是沒有遇到合適的人罷了
試想, 若哪一天樓主遇到一個妳覺得金錢觀,價值觀,家庭觀都相近的人, 樓主願意為對方設想, 而對方也願意為樓主設想的話, 那樓主還會想到離婚後財產分配的問題嗎? 我想答案應該是不會, 總之, 好男人還有很多, 樓主加油囉.
樓主..其實大部分的男人不會分的這麼明白!換下一個試試看囉~

我老公便是一個對金錢特沒觀念的男人...
我投資房地產.想買在他名下(第一間掛他名.第二間掛我的..現在要買第三間..輪到他~)
他拒絕..
因為房貸都是我繳.他不需要繳..他說那我不就變成人頭?我不要當人頭~

直到我說好吧..那我買我妹的名字吧~他想想才覺得好像有哪裏不太對....
tkujj wrote:
簡單三個字: 靠 自...(恕刪)

謝謝提醒,我一向都是靠自己,但可能八字不夠好,都遇到一些想靠我的軟爛男,我也很無奈

opd123 wrote:
我媽媽就有說,房子要登記共同持有,不可以只寫我弟名字

結婚,真的連親家都很重要,很欣賞您母親大人的開明,送她一個讚!


yuchuan62 wrote:
樓主另外的討論串我也看了, 我認為樓主不需要想太多, 就是沒有遇到合適的人罷了

謝謝關心打氣!我沒想到這麼對多人對離婚後財產平分的規定有誤會,所以覺得有提出討論的價值,畢竟規定是規定,或許網友遇到的實際情況也不太一樣
開版被酸而學到這點,也值得了啦


lilice wrote:
我投資房地產.想買在他名下(第一間掛他名.第二間掛我的..現在要買第三間..輪到他~)

佩服您的投資功力,在下要向您多學學了~~

氣不過啦 wrote:
我之前發了一篇文,文中討論到夫妻財產問題,有人說離婚時全部財產債務對分
可是再看到奇摩知識+的資訊,原來夫妻還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那如果結婚的AB雙方,若A方婚前買房,婚後所得全繳貸款,B方婚前存款及全部所得皆貢獻家用
萬一不幸離婚,B不就吃虧吃大了?



一句話: 法官不是笨蛋

連家庭主婦對家庭的貢獻,都能量化成離婚時分產的依據
這種誰繳貸款誰負擔家用,離婚時要如何量化並且分產,就更簡單了


去聽那些連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效力和婚前婚後協議效力都搞不清楚,這輩子沒看過法條的網友意見

還不如花點時間去把法條翻一遍,建立一點基本概念
婚前男方置產,婚後貸款由男方繳

很正常阿


為什麼你嫁過去就要要求房子給你?

這筆聘金還真大筆

保障?保障什麼@@?


而且婚前你就已經覺得這是個坑了,那幹麻還想跳進去?

這不是自我矛盾嗎?


靠別人不如靠自己

那麼想要房子就自己買吧


再者,婚後如果因為另一半外遇而離婚,是可以打官司要賠償的好唄

一個月生活費2萬,就算全部都B方出,假設結婚3年離婚也才多付36萬

以公平原則,怎樣也沒辦法分到隨便1間就1000多萬的房子的一半

且房子B也有住,1萬就當付租金,也沒虧多少

大不了A還B 36萬,以小換大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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