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是三年制的體系,姑且這樣講,如果今天你討厭一個同學,只要忍耐三年就可以跟她SAY掰掰了。
總統是人民選出來的,如果大家不喜歡,忍耐4年就可以請他下台了。
契約是自己親手簽的,如果不喜歡,期限到了,就可以停止了。
感情呢? 如果未來大家都認同這一個概念,就是"有期限的愛情"。
類似像契約,可以戀愛的對象是男性,或是女性,或者是其他性別,甚至是物品,都可以。
但是,並不像是死板板的條文,而是可以投入真實感情的一種想法,
倘若今天這個概念大家都認同,未來的世界是不是可以多一點和諧?
少一點恐怖情人,如果是有公權力來訂定這種契約條件,那就更好了,
保障自己,也保障未來愛上的人不會是最後一個,
想法是:
如果今天A跟B談戀愛,設下3年期限,然後3年到了,可以選擇中止契約,或是繼續續約,
長不超過5年,這段感情就必須停止,倘若要繼續維持,則必須要選擇,是否進入婚姻關係,
當然啦,這是我隨便想想的,如果能讓有興趣的網友們一起討論更好,
希望不會變成筆戰@@"
不過...這想法本身就有很多瑕疵跟缺陷,畢竟,感情本來就不能用"制約"來限定,
但是...倘若真的有這種機會,或是真的實現了,這個世界應該會變得比較好一點吧@@"
提出自己的想法,以下開放討論。
我第二任女友的時候(大學),我曾經訂這種約,原因是我小對方一屆,對方會先畢業。
當時在一起的原因幾乎可以說是因為雙方寂寞,所以在感情不太深厚的情況下就在一起了(上床、同居)
交往的過程中因為意見不合時常爭吵(當然也有甜蜜的時候),最後約期到了,她畢業搬回中部的那天,我最後一次見到她,幫她把行李搬上她親人的車子,最後我們在門口擁抱,目送她上車。
當時我也是嚷嚷著我不要分手,只是她堅持斷個徹底,我們兩個當下其實都明白,眼前不捨分手的原因仍舊只是因為怕寂寞跟習慣而已。
因為我有科目被當,暑修,仍留在台北的住處,沒有打工的時間我就重遊那些曾經去過的地方,回憶某些過往,這也才發現我在這段愛情裡,哪裡做錯了,哪邊應該要修正。
說真的真的很感激她,陪我過我那一段歲月,我跟她目前都各自結婚成家了,唯一的聯絡只有FB上有加好友而已,從分手擁抱的那刻到現在,我們還沒有真正的有見到面,阿因為也各自成家有小孩了,也許就維持目前FB的好友狀態,再約見面的機率應該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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